前天,江苏沛县“大头娃娃”状告经销商一案再起波澜,当天的庭审进行到下午1:00多钟。被告经销商杨素桂声称原告系诬陷,她承认自己曾经销售过“飞鹿”牌贝贝乐奶粉,也承认因此事受到过县工商局的处理,但不承认将这种奶粉曾销售给原告,要求原告出示可以证明买卖事实成立的证据。最后,经销商杨素桂同意调解,愿意从同情的角度给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由于双方对给付数额未协商一致,主审法官朱耘宣布择日开庭再审。 当日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基于一般的生活习惯,原告的监护人在购买奶粉时,没有要求被告开具购物发票,所以原告没有证明买卖关系成立的直接证据,但被告和原告有销售和食用劣质奶粉的事实,有原告在胡寨卫生院剖腹生产及被告商店紧邻医院的事实,有原告监护人向工商机关举报被告及工商机关查扣被告处劣质奶粉的事实,以及检验认定奶粉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结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买卖关系存在。就买卖事实是否存在,被告方坚持认为,原告所举均为间接证据,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并未向原告销售过“飞鹿”牌贝贝乐奶粉。 最后双方同意调解,但具体数额没有达成共识。沛县法院决定择日开庭继续调解。(文/王一雨 郭元鹏 朱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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