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公司曾于2004年6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与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德农超市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就该项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由于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为德农种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山东德农农资超市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济民四初字第85-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因财产保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查封上海万浦精细设备经销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实业”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7466000股及红股、配股、股东代码0800002171的股权;2、查封北京中经四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重庆实业” 定向法人境内法人股12000000股及红股、配股、股东代码0800019137的股权。查封期间,未经山东市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办理上述股权的买卖、抵押、转让等手续,否则将负法律责任。
二、本公司曾于2004年6月14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公司为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现收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传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根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2004]2号《债权转让协议》,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对新疆屯河集团有限公司和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该笔债权之从属担保权利)转让予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合法取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我司的质押权人(我司的质押物为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00万股权和金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405.38万股权),有权通过处分质押物的方式使该笔债权得以实现。
三、本公司曾于2004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诉我公司、北京国创高科有限公司、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就该项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重庆实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借款5000万元,偿付借款合同届满前所欠原告的资金利息677539.69元;重庆实业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重庆分行承兑汇票垫付款31924194.14元;北京国创高科有限公司和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实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重庆实业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30404元,北京国创高科有限公司和新世纪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实业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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