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和融资行为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新闻出版单位出版合作、融资行为。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家对新闻出版单位设立实行审批制度。只有经国家批准并获得出版许可证的新闻出版单位才拥有合法出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出版物的出版业务。《通知》指出,当前,我国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正在顺利进行。按照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出版业的分销服务已向外资开放,民营发行业也在规范经营的基础上进入健康、蓬勃发展的新阶段,新闻出版单位既面临着挑战和竞争,也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在新形势下,如何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同时,又能够有效防止国家赋予出版单位的出版权被出让和转移,是各新闻出版单位面临的新课题。 《通知》要求,已经转制的新闻出版企业和事业单位分离出来的报、刊、社所办企业在对外合作和融资活动中,必须确保国有资本的主导地位,必须按现行的各项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必须确保新闻出版单位在合作和融资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企业资本结构变化过程中,必须确保出版物的导向正确,不得改变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权,不得削弱国有方经营管理的责任。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一律不准搞融资活动和股份制。 《通知》强调,出版权是国家赋予新闻出版单位的专有权利,新闻出版企业在合作或融资活动中不得出让或变相转移,不得为小团体、个人牟利而出售或变相出售;新闻出版企业不得以合作等名义让出资方、合作方或个人承包或变相承包本单位的编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