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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BUSINESS.SOHU.COM 2004年8月5日16:34 来源:[ 搜狐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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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为促进成品油市场平稳有序开放,推进成品油流通体系规范化发展,提升我国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技术和设施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成品油零售企业(加油站)市场准入、市场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以及对加油站规划设置、建设施工、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商品质量、计量管理和营销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企业的市场准入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18265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220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T 50328 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制品

  指原油经蒸馏、精炼或掺配所得到的产品。包括石油成品油和其他石油制品,如化工原料、石油溶剂、沥青、石蜡等。

  3.2 成品油

  指石油经过炼制加工或掺配达到产品的质量标准,用于销售的石油能源产品,包括汽油、乙醇汽油、柴油、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等。

  3.3 成品油零售企业

  指利用加油站(包括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机构。

  3.4 加油站

  指具有储油设施、加油机,为机动车辆油箱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给其他汽油、柴油消费者的专门场所。

  3.5 水上加油站

  指具有储存、收发油品功能,以零售形式供给运输船舶和渔业船舶燃料的岸基油站或者加油船。

  3.6 农村加油网点

  指提供农业用油的成品油零售网点。

  3.7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指由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零售企业(加油站)核发的批准证书。

  3.8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指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3.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项目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而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结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意见,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等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后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指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加油站建设业主提交的工程开工审批表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确定具备了开工条件后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12 HSE管理体系

  指实施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管理体系。它是一种事前进行风险分析,确定其自身活动可能发生的危害和后果,从而采取有效的防范手段和控制措施防止其发生,以便减少可能引起的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有效管理模式。

  3.13 主管机关及主管部门

  本标准所称主管机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管理部门。

  4 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设立

  4.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4.1.1 具备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4.1.2 具备符合所在城市整体建设规划的经营场所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设施。

  4.1.3 经营场所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国家土地、规划、交通、消防、安全、防震、环境保护等方面法律法规。

  4.1.4经营设施建设符合国家有关设计与施工规范。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验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取得消防主管部门的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4.1.5取得国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获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

  4.1.6经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获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

  4.1.7符合国家工商、税务、质检、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4.1.8从业人员具备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运营的技能和消防安全知识。

  4.1.9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的成品油零售企业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4.1.10 成品油零售企业为分支机构的,其设立单位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成品油零售业务,且其经营范围不得超越设立单位的经营范围。

  4.1.1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2 成品油零售企业的职能

  4.2.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相关规范从事成品油零售活动。

  4.2.2 按照市场准则积极、有序地参与市场竞争。

  4.3 成品油零售企业章程应明确以下事项:

  ——企业名称、住所;

  ——经营范围;

  ——企业性质或企业类别;

  ——注册资本和出资形式;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机构以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法定代表人;

  ——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则;

  ——对外投资规则;

  ——解散及清算办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管理

  5.1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资格

  5.1.1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公民。

  5.1.2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原始投资取得的经营资格。

  5.1.3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通过受让、租赁、承包或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经营资格。

  5.2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的权利

  5.2.1 依法自主进行成品油零售业务。

  5.2.2 获得有关成品油经营的信息和服务。

  5.2.3 按规定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所有权。

  5.2.4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转让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权。

  5.2.5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5.3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

  5.3.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5.3.2 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5.3.3 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专业法规要求据实填报各类报表。

  5.3.4 转让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权或国有股权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5.3.5 承担经营风险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

  5.3.6 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6 加油站建设

  6.1 加油站的规划设置

  6.1.1 加油站的布点应符合国家商务、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

  6.1.1.1 国道、省道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六对。

  6.1.1.2 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每百公里不超过两对。

  6.1.1.3 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6.1.2 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的规定。

  6.1.3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规定。

  6.1.4 水上加油站、农村加油网点的设置按当地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

  6.2 加油站建设报批程序

  6.2.1 建设单位应根据当地政府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向商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允许新建加油站的审批文件及《加油站选址规划意见书》。

  6.2.2 建设单位向当地规划、土地、公安消防、环保、建设等有关部门申领如下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2.3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到相关部门办理如下手续:

  ——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验收后出具的认可文件;

  ——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建筑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

  6.2.4 建设单位凭6.2.3条款的文件到地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核手续。复核同意,报省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6.2.5 建设单位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安全、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6.3 加油站的设计与施工管理

  6.3.1 加油站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6.3.2 加油站工程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承担加油站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6.3.3 加油站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6.3.4 加油站建设单位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应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6.3.5 加油站工程施工必须接受当地建设、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承建加油站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级别的企业资质。

  6.3.6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必须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

  6.3.7 加油站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6.4 加油站的设备、设施

  6.4.1 加油站设备、设施、工艺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规定。

  6.4.2 加油站配备的加油机,应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书;

  ——必须具备整体防爆和税控功能;

  ——计数表不可倒退,金额与计数表应同步且关联;

  ——经过地市级计量管理部门检定。

  6.4.3 储油罐应采用埋地设置,单罐容积宜为15-50立方米。

  6.4.4 加油站宜采用经国家有关检测机构认定的新材料和新设备。

  6.4.5 加油站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卸车场地应设罐车卸车时专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6.4.6 加油站的储油罐宜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液位计应有数据传输功能。

  6.4.7 营业站房

  6.4.7.1 加油站内的站房及附属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的有关规定。

  6.4.7.2 站房可由办公室、值班室、营业室、控制室、配(发)电房、便利店、汽车保养快修间、和公共厕所等组成。

  6.5 环境保护

  6.5.1 加油站应保证油品运输、存储、销售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推行从运输、存储、销售全过程的清洁作业,保护环境,努力改善加油站及周围地区的环境质量。

  6.5.2 防止渗漏

  6.5.2.1 加油站的储油罐、加油机、油气管线等设备设施应性能良好,不产生滴漏。

  6.5.2.2 储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置渗漏检测设施。

  6.5.3 防止油气污染

  6.5.3.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5.3.2 大中城市城区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6.5.3.3 为了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加油站作业场所的环境空气应符合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加油站油气排放浓度不应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6.5.4 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6.5.4.1 加油站应设置油水分离池(槽)。

  6.5.4.2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6.5.5 绿化

  6.5.5.1 加油站内不得种植油性植物。

  6.5.5.2 加油站绿地面积应符合当地政府绿化标准要求。

  7 经营管理

  7.1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范围

  7.1.1 汽油、柴油、乙醇汽油、煤油及各种润滑油。

  7.1.2 便利店、快餐店、洗车店、汽车保养及修理、汽车旅馆、自助售货柜等。

  7.2 营销管理

  7.2.1 成品油零售企业必须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7.2.2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单位代销成品油。

  7.2.3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依法设立的炼化企业生产的合格油品。

  7.2.4 严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严禁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7.2.5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7.2.6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汽油、柴油零售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7.2.7 严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7.3 价格管理

  7.3.1 遵循国家颁布的《价格法》。

  7.3.2 成品油零售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当地当期零售价格。

  7.3.3 严禁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7.4 计量管理

  7.4.1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接受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

  7.4.2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严禁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7.4.3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配备持有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员证》的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

  7.4.4 计量器具

  7.4.4.1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主要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加油机、卧式油罐和标准容器等。

  7.4.4.2 加油站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7.4.4.3 加油站储油罐必须经过计量检定后编制有效容积表;储油罐计量检定周期为四年。

  7.4.4.4 加油机、量油尺计量检定周期为半年,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温度计、密度计的计量检定周期为一年。

  7.4.4.5 加油站应定期使用标准容器对加油机进行校准,校准周期可以自行规定。

  7.5 质量管理

  7.5.1 加油站应当接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国家的质量抽检。

  7.5.2 加油站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清洁燃料,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它石油制品。。

  7.5.3 加油站销售用以掺配的油品添加化学试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批准。

  7.5.4 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按品种分装,专罐专用,不得混装成品油。在严格按规程清洗后方可换装其他油品。

  7.5.5 加油站输送油品的管线应专管专用,不得混用。

  7.5.6 加油站应对储油罐进行排水、清杂,定期进行油罐清洗,清洗周期4年。

  7.5.7 在储存和销售环节承担成品油的质量控制责任。

  7.6 财务管理

  7.6.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

  7.6.2 企业法人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企业分支机构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7.6.3 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立并管理银行账户,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为降低资金安全风险,加油站宜安置投币式保险箱。

  7.6.4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辅助台帐及固定资产卡片,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清查。

  7.6.5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按照国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登记《日销售油品台帐》,报送《加油站 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对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会计核算进行监督。

  7.6.6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7.6.7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必须接受审计机关、财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7.7 安全管理

  7.7.1 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取得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7.7.2 有健全的安全防火组织和义务消防组织。

  7.7.3 应对加油站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7.7.4 有严密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7.7.5 加油站必须制定灭火预案和防范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7.7.6 加油站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建立健全加油站防火档案。

  7.7.7 加油站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实施HSE管理措施。

  8 保险

  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者,宜投保专业意外责任险。

  9 停业与歇业

  9.1 停业整顿与吊销经营证照

  9.1.1 成品油零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

  9.1.2 成品油零售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 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9.1.3 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登记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或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

  9.1.4 成品油零售企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9.1.5 加油站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9.1.6 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

  9.1.7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逾期不改正的。

  9.1.8 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隐患或者发生重大事故的。

  9.1.9 转让、买卖、出借、出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

  9.1.10 加油站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开始营业的。

  9.1.11 加油站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9.1.12 加油站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9.1.13 严重违反《产品质量法》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9.1.14 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

  9.1.15 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加油机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9.2 歇业

  9.2.1 因国家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的。

  9.2.2 经营期限届满的。

  9.2.3 资不抵债的。

  9.3 终止营业

  终止营业应依法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并应在15日内,向省(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缴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拒不缴销者,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通告注销。

  10 市场信用

  10.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

  10.1.1 无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税等情况。

  10.1.2 在司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三年内应无违法、违规记录。

  10.2 建立服务监督制度

  10.2.1 在加油站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信箱,公布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10.2.2 处理投诉应制度化,责任到人,限定时间,对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进行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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