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新疆百富北庭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讼标的为42,808,000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4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52-1号),并对本公司价值236486万元的资产予以了查封和冻结(详见2004年7月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呈递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2004]新民二初字第52号):准许原告新疆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解除对被告百富北庭食品公司、本公司42,808,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据此裁定书,本公司价值236486万元的资产将办理解除查封和冻结的手续,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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