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记者华笑丛
昨日,担任某上市公司总经理的李先生被一条消息吸引———国务院日前拟定的《公司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允许上市公司收购股份总额5%的本公司股票,用以奖励员工。
对于上市公司的员工,特别是高管而言,这可是一件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
激励机制有望迈进
在很多成熟的证券市场,作为对员工的一种有效激励,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十分盛行,而在我国,这种机制实施得颇费周折。目前,《公司法》只允许上市公司以两种目的回购自身股权,一是为减少资本而回购股权并注销,一是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企业合并时。为此,一些上市公司纵然想实行股权激励,也总苦于没有通畅的股票来源。
无奈之下,近年来有不少上市公司想出了一些类似“业绩股票”的变通方法,大致模式是在公司达到一年的业绩指标时,经营层将得到一定的现金奖励,并用这些奖金从市场上买回股票。但是,这种激励模式范围较小,与大部分员工无关,更无法形成一套系统性的、长久性的激励制度,且每家公司各唱各的调,想尽方法曲径通幽,很容易出现不规范的做法,不便于各方监督。
因此,不少市场人士指出,新规定的出台,是我国上市公司激励机制的一大进步。
股权分置引发问题
新规定并没有对回购股份的性质作出规定,申银万国的分析师桂浩明认为,股权激励最理想的选择虽然是流通股,但因股权分置问题尚未解决,今后上市公司也可能回购非流通股,但这将使股权回购面临一些特殊问题。
首先是定价问题。海通证券分析师陈峥嵘表示,参照国际惯例,如果上市公司回购流通股,一是可直接从股市以市场价购买,一是可向流通股东要约收购。上市公司如在市场低迷时回购流通股,还有利于稳定股价。但回购的如是非流通股,就没有现成的案例参考了。以非流通转让现状看,净资产值可能成为定价标尺。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回购股份用的是公司自有资金,如果定价过高,就有可能出现非流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
其次是回购后的股权定性问题。上市公司回购的非流通股往往是法人股、国有股,在奖励给员工后,股份性质是否应变更为个人股?流通股可以直接在市场上抛售获益,非流通股又是否能转让?还是只能通过分红获得收益?
另外,无论是流通股还是非流通股,回购后是归在公司名下统一持有,还是分到个人账上?这种种问题,都需要有更明确的说法。
制约机制不容忽视
另外,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状短期内无法改变,不少市场人士认为,在股权回购中,还需防止上市公司员工为了自身利益,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为此,几位分析师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是信息披露要透明。陈峥嵘认为,股权回购关系到使用上市公司资金,流通股回购还可能影响二级市场股价,因此,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前,一定要对公众作出明示,回购数量、所需资金、激励计划等都要逐一说清。
二是规范资金使用。新规定提出,回购股份所用资金应是自有资金。如果大量资金被用于购买股权,很可能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因此,桂浩明提出,可从公司未分配利润中专门划出一块,专门用于回购股权。有人还认为,应该对给股权激励设定“门槛”,业绩不佳的公司不准实施。
三是资产评估。为了防止非流通股回购定价不公,有分析师指出,最好对公司拟回购的非流通股进行独立评估,参考净资产定出合理价格。
四是关联方回避表决。股权奖励方案及所用资金、提取比例应经股东大会批准,但被回购非流通股的股东方,以及与被奖励高管有关联的股东方应该在股东大会中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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