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表面上看来,这次国资委与证监会一起推出“以股抵债”的重大举措,似乎是以一个“裁判员”的身份出现的。因为,裁判员其最基本的职责就是执行规则,规则是应该体现公平的,是惩恶扬善的,是扶弱抑强的,是奖罚分明的。国资委与证监会的“答记者问”里,就明白地提出“‘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从中人们可觉得这应该是管理层下决心治理中国股市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顽症,是在真正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可是透过表面看现实,人们还是对这个“裁判员”的真实身份产生了怀疑。 如果电广传媒(000917)(相关,行情,个股论坛)“以股抵债”的方案得以实施,中国股市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顽症得到根治了吗?被侵占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能被挽回吗?现实将是对这个“裁判员”执法这场规则所表明初衷的莫大讽刺,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的结果是5。3亿元的占用款用出资只有0。315亿元的股票就抵了。长期侵占巨额资金不是“过错”吗?不但没有给予应有的、即使是象征性的一点点惩罚,反倒是成全了它的近5亿元的“收益”,这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的吗?“以股抵债”后,上市公司得核销5亿多元的净资产,这些资产决不会是天上掉下来的,而其中就有社会公众股东4。31亿元的出资。债是抵没了,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资产权益也从此消失得无影无踪,这是在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吗?控股股东占用5。3亿元的债务倒是从此一笔勾销,这就是所要严格遵循的“三公”原则吗? 现实正是这个“裁判员”还在推行另一规则的结果。2003年12月,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而其中最令股市关注的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的规定。这次电广传媒的“以股抵债”方案就是严格地、理直气壮地执行了这一“国家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在很多人看来,它就是“国家规定”。可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规定,是体现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利益,还是只体现控股股东利益的?如果说是体现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那么社会公众股东是什么时候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出资拱手相让给了控股股东?而实际上这个规定,实实在在只是体现了控股股东的利益,表现的只是只能作为部分股东的意志。国资委在这里,它只能代表的是控股股东这部分市场主体的,实际上它只不过是一个“运动员”。 可是这个“运动员”还是时时要以“裁判员”的身份出现,这次在“以股抵债”的表演就更为令人注目了。它不但要与一直要当好“裁判员”的证监会一起答记者问,还表态似乎也要“‘以股抵债’是以纠正控股股东的侵占过错行为为前提,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充分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表态立场倒象是站在了公众投资者一边,然而它的真实身份还是在现实中暴露无遗。 中国股市先天不足,难免弊端丛生,就是管理者本身也模糊不清,国资委究竟是证券市场的“裁判员”还是“运动员”?《行政法》已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了,要解决的是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证券市场是不是也应解决解决?证券市场需要一个真正的超越各方利益之上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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