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先驱导报记者申水报道 近日,证监会与国资委原则同意进行“以股抵债”试点,即采用以一定价格核销大股东股份的方式解决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问题。第一家“以股抵债”试点电广传媒7月28日公布了“以股抵债”方案,由控股股东以所持公司股份抵偿其对公司的债务,公司按法律规定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用以股抵债来核销股东的股份,肯定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公司法》研究专家、外交学院孙积禄教授告诉《国际先驱导报》,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是不得随意抽出资金的,而大股东“以股抵债”客观上造成了大股东抽出已入股资金,以致出资不实,从而使上市公司资产减值,“将会带来很多方面的影响,即使股东大会同意了,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行的”。
“以股抵债确实不符合现行法律,但这也是无奈之举。”一位《公司法》研究人员称,“这个规定算是一种特殊情况,否则难以解决大股东欠款的问题。”
也有业内人士对本报称,与其抵债后核销,不如采用拍卖的方法处理大股东股份以偿还大股东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