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V究竟是电影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歌厅卡拉OK伴唱带是否要付版权费?今天,深圳市罗湖区80家卡拉OK歌舞厅经营者,不堪应接不暇的高额索赔,联名致信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利用深圳地方立法权,界定卡拉OK伴唱带放映权的属性。 今年3月1日起,环球、华纳等50余家海内外著名唱片公司联合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向全国1.2万家卡拉OK经营者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停止擅自使用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卡拉OK作品,并支付赔偿金。 7月下旬,深圳三九月光城和酷比龙两家歌厅先后收到法庭传票:49家“维权”唱片公司之一的华纳指控它们将华纳拥有版权的3首郭富城歌曲的MTV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播放,侵犯了华纳的版权,要求它们立即停止侵权,并以每首MTV10万元的价格进行赔偿。8月3日,案件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过庭审,酷比龙同意与华纳唱片公司和解,协商赔偿数额,而三九月光城则拒绝和解,决定把官司进行到底。 8月6日下午,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召集会议,就华纳唱片公司状告三九月光城和酷比龙两家歌厅侵权案进行紧急磋商。80家歌舞厅的经营者磋商后达成共识,凡是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一律不与唱片公司和解。80家歌舞厅的经营者经过讨论决定,给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开信,请求市人大利用深圳的地方立法权,对MTV究竟属于电影作品还是音像制品进行界定。 他们提交给人大的报告称,在卡拉OK激光磁盘中,歌曲是主体,画面只起一种陪衬包装的作用,MTV画面只是图像之间的简单组接,并不像真正的电影那样有完整情节,因此不必像电影那样付版权费,而是一次性地支付著作权费。MTV的制作、发行和管理,从来没有履行过《电影管理条例》,MTV和卡拉OK磁盘在国内长期以来一直由文化部门作为“录音录像制品”进行归口管理。如果把它们算做电影作品,那么它们连在国内播放的资格也没有,因此不存在“收取版权费”之说。 2000年,国家版权局发文规定,凡使用音乐作品的经营场所,要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标准是每平方米营业面积每天0.12元,费用由中国著作权协会代收。据深圳市罗湖区歌舞娱乐行业协会秘书长张效坤介绍,罗湖区的歌厅都已向中国著作权协会交纳了音乐作品使用费。 在给市人大的报告中还提出:在卡拉OK娱乐业兴起之前,《著作权法》没有规定机械表演权和放映权,卡拉OK伴唱带制作者也一直放任卡拉OK播放,没有行使权利。就算要收费也要考虑中国国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给娱乐行业一个必要的过渡时间。报告呼吁人大尽快对MTV作一个界定。该不该收?如果该收,收多少?由谁来收? 张效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谈道:在国家有关部门还没有对MTV版权问题作出明晰的解释之前,面对接踵而来的唱片公司的漫天要价,“和解”将没有尽头。如果按照唱片公司在诉讼中要求支付的每首10万元的“放映费”,深圳的卡拉OK仅到今年年底就要为此支付近10亿元。目前,国际上有1400多家唱片公司,如果接踵而至向国内的歌厅索赔,将给歌舞娱乐行业带来灭顶之灾。 张效坤介绍,公开信还将通过特快专递,送呈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全国人大对MTV的版权界定予以重视,尽快解决这一事关行业命运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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