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杨黎) 昨日,记者从常州市建设局获悉,为了不断优化建筑市场环境,加大依法行政力度,提高行政效率,该部门对涉及建筑业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作出调整,并从10个方面予以规范。 其一,取消省内施工企业承接工程核验备案和项目经理押证制度。其二,取消承接第二个项目审批。二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符合规定可承接第二个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其三,取消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和竣工验收审批制度。其四,取消建筑材料进市登记使用证制度。建立市场建筑材料信息目录,每年至少公布一次,作为市场选用参考依据。其五,减少施工许可核准前置条件。按《建筑法》第八条设定的条件在规定时限内核发施工许可。其他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前置附加条件不得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其六,改变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方式。建设单位自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遵照建设部[2000]78号令设定的备案条件备全有关材料,按照格式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核实,以格式备案表文书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的凭证之一。其七,完善乡镇(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其八,调整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招投标管理方式。其九,调整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凡20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总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监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除外)。其十,规范对市场不良行为的惩处。 记者注意到,调整后的规范文件对在市场中犯有劣迹或不良行为的企业及相应负责人作出了更具体更严厉的规定。文件规定对违法违规项目的各方主体将依法查处,建立“黑名单”予以曝光,不良行为记录在案。按照不良行为考评办法,建设工程发生死亡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负责总、分包施工内容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停止承接工程业务1年,并按企业资质、事故性质等情况,3至12个月内分别限制总、分包企业和监理单位承接相应工程业务范围;企业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死亡1至2人安全事故的,视整改情况,停止承接工程6至12个月,对存在工程安全隐患又不整改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按法律法规条款作出相应处罚。对拖欠工程款或民工工资款的建设单位,新开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在建项目暂缓竣工备案,情节特别严重者,收回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款的,将限制企业、项目经理停止承接工程业务半年;劳务分包单位或负责人清出市场,各施工企业不得使用,违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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