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民的意见,征集意见稿对房改房、安居住宅的物业收费、新旧物业费如何衔接等市民关心的问题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执行《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0019号)政策的危改回迁小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按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宅区、安居(康居)住宅区以及不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住宅区,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执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的,执行原收费标准;但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服务的,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总计不能高于基准价浮动幅度上限;原收费标准中已包含上述服务收费内容的,不能重复计算收费。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缴纳,但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绿化养护、电梯、水泵运行维护等费用。按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宅的单位和购买安居(康居)住宅的职工所在单位,就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承担问题与购房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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