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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名法律专家提出,在全面废除死刑尚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考虑先废止经济犯罪的死刑。笔者也倾向于赞同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但笔者的考虑是出于生命权第一的原则——鉴于现实中无法完全排除冤假错案的存在,而死刑又具有不可救赎性,因此,从严格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的角度出发,应该废除死刑。然而,当前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应与建立不得减刑的终身监禁相结合。
虽然,目前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中有无期徒刑,但按照我国现行刑法执行办法,无期徒刑可以获得减刑成为有期徒刑,最终使绝大多数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重新获得自由。因此,无期徒刑并不同于严格意义上的终身监禁,其对于人的惩戒作用也远远低于严格的终身监禁。所以,如果废除死刑之后,对犯罪者仅仅处以无期徒刑,将使得犯罪者所受到的刑罚大大减轻。诚然,并非越严厉的刑罚就能越有效地预防犯罪,但如果刑罚过轻,容易导致更多的人无视法律的威慑,轻易地以身试法,助长腐败犯罪行为。所以,在废除死刑的同时,应该建立终身监禁,把原来要判死刑的罪犯改判为终身监禁,除非特赦等法定原由不得减刑,以保持其比无期徒刑更严厉的惩戒力度,继续形成对犯罪者的威慑态势,避免废除死刑可能导致更多人轻易犯罪等负面效应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