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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水”风波中蕴涵的利益诉求属于公共利益。“秀水”不同于其他的市场,她不仅已经成为北京乃至中国有名的一个市场,而且已经是享有国际盛誉的市场。“秀水”品牌中蕴涵的已经不仅是商业利益、法律关系,更有社会、政治、文化的底蕴,不仅有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还有北京乃至全国的利益。事实上,“秀水”品牌所代表的利益,已经由私人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
“秀水”风波的处理应该基于公共利益诉求解决的方式。解决“秀水”风波倒底应该采用什么行为方式?有人说应该按照商业行为方式,因为这件事是房地产商与“秀水市场”场内经营者之间的事情,既然房地产商拟借此分享“秀水市场”的品牌权益,就应该付出相应的成本费用。但房地产商并不承认这一点,人家本来申报的是商业综合楼而已,为何有人非要他承担改造“秀水市场”的重任?有人说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相应部门联合提出的“撤市要求”,从朝阳区政府的代表出面承认,规划、消防等部门的代表,纷纷在正式的场合表达了“撤市”要求的情况来看,属于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判断是正确的。既然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决策,就应该依据公共利益诉求进行处理。
政府的公共决策应该服务于更加长远、更大范围的公共利益。此次“秀水”风波中,有关部门提出的“撤市”理由是:“秀水市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利于城市的发展,有碍城市景观,为了保障人民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必须实行“撤市”。社会普遍的反应则认为“秀水市场”是民众自发形成,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和品牌,“撤市”无论是对摊主,还是顾客,以至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形象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以这两种观点比较,有关部门的决策理由着眼于行政区域利益,社会观点则既考虑行政区域内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大众的实际利益,又着重于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比较而言,从国家和全社会的角度考虑更符合公共决策所追求的社会整体发展的根本性的、长远的利益诉求。
“秀水”风波的处理中应该注意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是可以具有一致性的——当公共利益和普遍性的私人利益相关联,是普遍性私人利益的集合时,该私人利益所具有的社会普遍性即使其转化为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次“风波”中,“秀水市场”的品牌就是因此而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秀水”商户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并不存在冲突,应该予以保护。
相反,作为自然人或自然人群体,行政部门的人员在充当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角色时,同时还具有个人利益代表者或小团体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在实际的利益关系中,一旦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就有可能出现以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来满足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需要的现象。在“秀水”风波中,政府管理部门中个别人亦官、亦商的身份,个别部门既拥有“秀水”商标,又拥有秀水街命运决定权的角色位置,“无人申请”却蹊跷形成的“行政批复”等情况是造成社会公众产生“疑虑”、场内经营者出现“思想抵触”的主要原因。显现出可能存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发生冲突的客观条件,处理不好,这种角色的冲突会导致其对私人利益的追求高于对公共利益的诉求,因而造成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值得我们各级政府部门加以注意和防范。
“秀水”风波引发负面影响的“问责”。目前,引起个体工商户们、社会公众和媒体关注的是“秀水市场”改造究竟以何种方式进行。据媒体报道,目前与“秀水市场”比肩而立、正在施工的东大桥商业综合楼项目系由北京市规划委批复的 “商业楼———秀水街市场改造”项目。而对于这个上(市政府规划部门)有“批复”,下(建外街道管理中心)有合作的项目,中间(区政府)居然不知情。如果不是房地产开发商大张旗鼓地拍卖“秀水街商厦”的摊位,不是肩负监管 “秀水市场”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与开发商合作的信息传出,不是“秀水市场”内个体工商户们的警觉、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关注,会不会就在“区政府不知情”的情况下完成对享誉国内外的“秀水市场”的改造?如果由此而造成对“秀水”品牌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损害,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承担这个责任?又应该由谁来对此实施“问责”?
如果在此次风波中,实际得到的结果是场内经营者利益受损,政府形象“失分”,消费者的市场选择余地受到约束,而使开发商和某些个人受益,就是损害了公共利益,这个决策就应该被取消或予以调整,做出相应决策的部门或个人无疑应该被“问责”。
“秀水”风波中,谁来维护公共利益?“秀水市场改造”到底是商业行为还是政府行政行为?市里有关部门的批复显示为房地产开发的商业行为,街道经济管理中心下属企业参与的是关于商业项目的合作行为,区政府的表态却说明实质上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行政决策行为,实际是哪种行为?商业行为在前,行政决策行为在后,会不会存在两种以上行为交织、混同的可能?如果不是,为什么要在这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行起来之后宣布“撤市”的理由?这种时间上的前后衔接是“巧合”还是“规划”的产物?
现在的问题是,明显可能有私人因为这一公共决策行为获取商业利益(不管它是开发商还是其他什么部门或实体),也明显可能有私人(“秀水市场”的个体户们)因为这一公共决策行为而利益受损,当这种现象同时蕴涵着公共利益损失的可能时,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来关注、审视这个决策的必要性和公正性?能否保证公共利益不会由于个别部门或个人的原因受损?仍然需要我们关注,也仍然需要大家的共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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