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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公司的经营活动长期以来一直停留于业务单一、管理粗放的水平,加之外部体制的缺陷,融资渠道和品种创新都受到严格限制,使证券行业总体呈现小、散、乱的状态。劣质券商因贪多求快而频频违规,优质券商因创新手段缺乏而裹足不前,金融资源始终无法获得最优配置,甚至威胁到了金融体系的安全。这种优质券商活不好、劣质券商死不了的现状和我国日益发展壮大的资本市场极不相称,现在该变革的时候到了。
日前,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基础上出台的《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创新活动评审办法》,标志着管理层对券商实行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尝试的开始。
没有金融创新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产生中国的美林和摩根。在业务同质化的趋势下,由于缺乏退出机制,我国券商的收入集中度始终不高。即使是优质券商抵御市场波动的能力也不强,在证券市场持续低迷了三年之后,也同样挣扎在盈亏线上。从2004年中期公布的54家券商的财务数据看,不仅总计亏损1.11亿元,亏损额达到了与去年全年相近的水平,而且一些业内公认的优质券商也出现了亏损或仅仅保持微利。这反映了我国证券公司的创新及投融资渠道不畅已经成为系统性风险,威胁了到证券公司整体的生存。
和国际大型券商相比,国内券商最大的劣势其实并不在于规模较小,而在于收入的波动性太大,业务的多元化不够,而这又与过分严格的金融创新管制和狭窄的投融资渠道直接相关。虽然各年比重有所差异,但我国券商的手续费、同业往来、自营、承销等牌照业务或者通道业务收入基本包揽了其全部收入构成。而国外券商在上述业务以外的研究服务、金融产品销售、财务顾问、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收入占到总收入的30%以上,从而使其收入结构具备了相对平衡的自我调节能力。这样广泛的客户范围、全球化的投融资活动、多样化的市场工具,如果没有证券创新的自由手段作支撑,是根本不可能的。
本次创新评审活动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分类监管,但毕竟管理层已经确立了扶优与限劣的标准,使可能获得试点资格的优质券商有了新的推动力,并以市场化的手段跳出低水平竞争的泥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盈利模式,在市场竞争中做优做强。
根据证券业协会负责人答记者问的有关精神,监管层将充分发挥试点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支持其提出产品创新、组织创新、经营方式创新等方面的创新方案,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或未明确限制的有关事项,只要市场条件具备,相关管理到位,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均可提交业务申请。因此从理论上说,目前国际大型券商普遍采用的投行项目垫资、经纪业务融资融券、做市商制度、股权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期货期权套期保值等交易或投资工具均可以由试点券商用来申请业务创新或者经营方式创新。在2006年金融市场开放的大背景下,试点券商还可先期开展组建证券金融控股集团、设立合资证券专业子公司、尝试与银行或信托机构建立更紧密合作关系的混业经营等组织创新活动。
而从目前实际可行的角度分析,试点券商最有可能率先在融资手段和集合理财业务上取得突破。从融资活动来看,试点券商的股票质押贷款条件将有望在质押范围、贷款总额、贷款期限、融资成本等方面更为宽松,将有可能被允许在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或延长同业拆借期限,并将从商业银行获得收购兼并业务贷款、证券承销业务贷款等专项贷款或作为一般贷款客户取得信用贷款。
从投资渠道来看,试点券商应该也是首批获准开展集合理财业务的券商,并且由于其在客户保证金独立存管、各项业务比较规范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将进一步增强试点券商集合理财计划的吸引力,有助于委托理财市场的加速分化。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储蓄替代型投资品种的低风险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产品将获得极大的丰富。随着基金公司管理的ETFs产品即将上市,创新试点券商完全可以推出自己的ETFs理财计划。
除此以外,各试点券商提出的创新申请都被要求充分反映其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市场的承受力,这意味着每一个创新方案都将事先对风险评估、内控措施、损失承担、行政监管做好最严格的预防准备,必将大大提高创新证券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综合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