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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权威需要双管齐下
证券监管部门对于公开谴责的软弱无力也有其说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规定,上证所按照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上市推荐 人进行处分,处分方式包括责令改正、内部通报批评、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开谴责。另外,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可要求有关负责人支付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违约金,对违规的董事、监事可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相应职务,对违规的上市推荐人可取消其资格等。公开谴责已经是证券交易所能对违规上市公司作出的最严厉的处分之一。
此间证券专家认为,要提高"公开谴责"和"立案调查"的实际作用,就必须通过限制上市公司增发、配股等再融资能力来提高其违规成本。同时,还要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让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违规也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还可以把责任落实到人,让被谴责的上市公司高管遭受物质和道义上的双重惩罚。
还有专家认为,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只能单向操作(不能做空),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大大弱化。在国外,做空的投资者会想方设法找上市公司的问题,打压股票,从而从中获利。而中国却远远做不到。
另有评论则指出,中国集体诉讼制度迟迟难以建立,使广大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作用很难发挥出来。引进小股东民事赔偿制度并配以相应的实施途径,是成熟证券市场公认的增加违规成本、减少监管成本的良策。
在对上市公司加强监管的呼声高涨的同时,我们也需要反思产生上市公司产生违规行为的机制问题,即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
我国的许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而来,虽然这些公司大部分都按照《公司法》搭起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架子,但其组织的规范程度和运作的实际效果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却相去甚远。例如有的国有企业名义上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其董事会基本上由"内部人"组成;有的公司依法设立了独立董事,但是这些董事有职无权或者本身不具有独立性,因而使这种用意良好的治理形同虚设。
种种现象表明,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规范,尤其是公司董事会---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它的组织和运作方式需要规范,其成员素质有待提高。只有将提高"公开谴责"的惩戒力度与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杜绝"黄牌"满天飞,却落不到实处的现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