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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香港8月17日电 日前,香港消委会发现,香港市面上5 成化妆品都没有清楚列明保质期资料,故建议市民购买化妆品时,须留意产品是否有异味或发霉等变质迹象,避免使用变质的化妆品影响皮肤及损害眼睛的健康。该会又呼吁业界,应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消委会称,近期收到消费者投拆,指本港的化妆产品的保质卷标说明不足。例如有些产品只标注了制造日期,但没有提供保质期或“此日期前使用”的资料;有些产品只有日期卷标,但没有指明是制造日期还是有效日期;而部分则只有制造商才能解读的“制造日期密码”,令消费者无从判断产品何时过期。
消委会宣传及社区关系小组主席吴马太医生说,由于本地出售的化妆品主要是来自欧盟、美国和日本,而这些地区的法例规定,化妆品的保质期只要超过30个月,便没有规定需要标注保质期或有效日期。同样,香港的《消费品安全条例》规定消费品须符合“一般安全规定”,但没有强制规定化妆品必须标明制造日期和保质日期。
吴医生认为,不少内地和海外游客都喜欢到香港购买化妆品,为了行业前景着想,化妆品供货商应提供详尽的保质期资料,以提升消费者购物的信心。“产品上应清楚列明制造日期、有效日期及开封后的保质期限,这样才对消费者有足够的保障。”
化妆品过了期可能会变质,出现异味、发霉、成分分解等现象,甚至滋生细菌。皮肤科医生指出,使用变质的化妆品可能会刺激眼睛、皮肤,造成痕痒、红肿甚至发炎等过敏反应,严重更会损害眼睛,影响视力。因此,建议市民在购买化妆品前,应先检查产品是否过期,若出现异味、油水分离、质地转变等情况,便要立即弃掉,以免得不偿失。
消委会指出,内地的消费品卷标条例规定所有化妆品必须列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日期,或列明生产批号及限制使用日期,但本港则没有相关的规定。吴医生说,该会已就有关问题,多次与香港化妆品同业协会会面,要求他们鼓励供货商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消委会副总干事刘燕卿认为,由于立法需时,故暂时并无考虑要求政府立例管制,“若业界能自动自觉改善有关问题,这样会比立法更直接有效。”(刘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