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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流霞状告二锅头商标侵权前者称独占商标使用权,后者将该品牌酒发售给各经销商
二锅头酒业销售“醉流霞”品牌系列酒,却被其销售商——醉流霞商贸公司(下称“醉流霞公司”)告上法庭,称二锅头侵犯了其拥有的商标使用权。日前,醉流霞公司起诉二锅头酒业集团(下称“二锅头集团”)、二锅头酒业股份公司(下称“二锅头股份”)。
二锅头股份副总经理张政军向记者表示,之前签订的商标使用协议有多处不合理之处,“醉流霞”品牌是二锅头的员工通过几十年的努力创造出来的,决不轻易放手。
醉流霞自称买断商标使用权
据悉,“醉流霞”商标由二锅头集团的前身北京大兴酒厂于1990年正式注册。2001年6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二锅头集团。2003年1月,该商标又获准转让给二锅头股份。
但醉流霞公司称,早于1998年6月26日与二锅头集团签订了关于“醉流霞”的商标使用协议书。根据双方约定,醉流霞公司买断“醉流霞”酒的品牌所有权。2002年7月,双方签订第二份协议,约定“醉流霞”酒由二锅头股份公司灌装后向醉流霞公司供货。
2004年3月中旬,二锅头股份单方面停止向醉流霞公司供货,并向各经销商大量发售“醉流霞”品牌系列酒。
二锅头否认独家销售可能
二锅头集团代理人表示,根据当初的协议,二锅头集团仅允许醉流霞公司销售“醉流霞”酒。二锅头股份则称,醉流霞公司只是销售商之一,没有独家销售的可能。
张政军指出,醉流霞公司与二锅头集团、二锅头股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醉流霞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渭增曾任二锅头集团和股份公司的法人代表,商标使用协议书正是其在任集团高层时签订的。当中涉及的利益纠葛耐人寻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