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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中国证券市场民间思想家”张卫星—————
我国自从股市设立以来,“红光事件”、“银广夏事件”等等直到前不久的“江苏琼花”事件,这些侵害投资者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但事后都是流通股股东很受伤。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来说,单个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成本太高了。
尽管“国九条”已经首次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放在了一个特别显要的位置上,被认为是一份保护流通股股东合法权益的纲领性文件,但如何把“国九条”落到实处不仅依靠管理层进行制度设计,而且需要“草根层”的大力推动。
前不久,有“中国证券市场民间思想家”之称的张卫星第一个正式向证监会提出设立投资者协会。本报记者就此对其进行了访问。
证券投资者协会是一个“公器”
新京报:您提出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当时是怎么有这个想法的?
张卫星:成立投资者协会的提议,不是我最早提出的,从中国股市诞生起,不断有人提出这个倡导,各方面呼吁的也很多。据说以前就有类似的组织在酝酿筹备阶段。但是一直没有人从合法合规的角度进行实践。
有一些投资者朋友也曾建议我发起成立这个协会。对于这个想法我个人想了很长时间,因为我个人的长处不是在组织社会活动方面,而是长于独立思考经济问题。发起设立投资者协会对我来讲多少有勉为其难的感觉,我也希望有人站出来成立这个协会。但是看到这些年来,大家都是像看客一样在一旁吆喝,我实在是一鼓勇气,赶鸭子上架,自己先跳出来,向大家呼吁成立这个组织。
倡议设立这个组织从目前得到的回应看,大多数都是赞同的,有大量的知名人士也愿意成为发起人。而且有各种各样的人才,现在我不担心这个协会一旦得到批准设立后,是否有组织管理人才了。
我跟证监会的几个部门领导谈这个问题时,大家都认为这个协会是证券市场必要的组织。他们从自身的工作实践看也认为有存在的必要性。比如政府部门出台政策很容易找到大股东的代言人,比如说国资委。但是中小股东的代表是缺位的,意见的上传下达都没有,在上市公司内部没有流通股股东的代言人,没有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代表者,信息是不流通的,从他们过去的工作经验看,都存在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现象。
现在政府部门的官员中也有许多人支持设立这个协会,投资者权益保护的缺失问题可能就好解决了。
证券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中国证券市场整体结构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有了这个民间组织就能起到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结构的作用。中国证券投资者协会应该是一个“公器”,是中国证券投资者实现“三公”的民间组织。长远看,还要推动建立中国证券投资者救助基金会,为因为证券市场的风险而受到损失,在生活生产方面受到严重影响的投资者提供救助资金。
新京报:现在你递交到哪个部门?证监会官员有什么明确表示吗?
张卫星:我递交到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他们告诉我等一等,但是到现在没等到消息,没有事可以一次性成功,如果我们的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就证明我们还有很多地方没有做好,知道了不足,我们会作修改。再失败、再申请,我们会不断地修改完善自身,坚持不懈地反复申请,相信终有一天会成功的,我不行了,还有后来人!
协会设立后,将走“职业化”道路
新京报:有人评论认为,你成立这个协会的个人目的就是发财。
张卫星:我觉得这样说很奇怪,我干点别的完全可以比这样做挣钱多,我就是对投资者的利益屡屡受到侵犯而得不到保护看不下去,谁愿意干谁都可以来做,你可以说我有权力欲望,美国总统竞选总统就坦陈自己想做总统,没有个人目的我就没有思想,就是行尸走肉。作为协会会员加入,就是相信我们这个章程。
新京报:既然成立一个协会,它的生存自然需要资金,你准备怎么来运作它?
张卫星:你提的这个问题,是我们当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成立一个协会需要资金维持它的运作,如果想起到较大的作用,可能资金的需求是非常大的。当前在筹备设立阶段,我们几个发起倡议人,大家都是在无偿义务地进行工作。
但作为发起倡议人,必须要考虑得稍微远一些。这个协会不能完全靠“业余与义务”来维持运作,现在是市场经济,大家都存在养家糊口的问题。虽然地方基层协会可以用“业余与义务”的方式维持运作,但协会的总会如果靠业余的方式,肯定是办不好的,要靠“职业化”才能办好,而职业化就需要资金的支持。
所以我们现在要对入会的会员收一定的费用,以维持协会总部的先期运转。我的计划是这样的,筹备设立阶段的前期是“业余与义务”的方式,如果得到批复,进入筹备阶段,进入半职业半义务的阶段,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开支等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协会设立后,逐步转入“职业化”运作阶段。资金的筹措和来源我们都要拓宽。这一点我们正在借鉴国际上的一些大协会的由小到大的创办经验。
如何协调机构与散户会员的矛盾
新京报:投资者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你的会员既有机构又有散户,这个矛盾你怎么看?
张卫星:这个问题并不存在,谁的利益受到损失,受到侵害,有维权的要求,协会就有义务为其服务,联系同案投资者,协助聘请律师等。
新京报:既然是商业化运作模式,怎么能让投资者相信你就能代表他的利益、保护他的权益?怎么保证不会损害投资者的权利?怎么防止不被控制?
张卫星:我们这个协会有一个章程,我们是按照章程办事,就是我被赞助人控制了,其他的人不同意我的意见还是不行。而且,我们能够代表投资者的利益,他们向我们捐款,投资者的利益在很大一部分上是一致的,我们是按照程序办事,有章程制约。再说,市场是存在利益驱动的,但并不是全部为了利益。
协会能成为流通股股东利益代言人
新京报:在股权分离的情况下,你认为成立一个投资者权益保护协会能在多大程度上维护投资者权益?
张卫星:的确,在中国股市当前股权分置的状态下,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是处于被制度性侵害的状态。
首先,我们准备在法律维权方面发挥一定作用,现在有许多有正义感、责任感的律师来信愿意为投资者利益服务,当成立“协会”后,一旦市场上出现侵害投资者利益的事件,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加入协会,可以直接找协会组织寻求帮助。“协会”有义务组织整个共同诉讼的一切工作,有义务收集证据、准备材料,在全国范围内统计和统一同案投资者,组织投资者共同诉讼,这样,单个投资者就可以花很少的钱,请专业的好律师,打大官司,寻求赔偿。
投资者自己打官司,投进去10000元,最终法院判决结果可能不到10000元,但是,我们组织投资者一起打官司,分散到个人,每人仅仅需要200元的,这样,投资和权益保护的热情就会高涨。
对于“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将涉及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调整问题。由于非流通股股东无论是国资委还是民营大股东都处于强势地位,流通股投资者处于极端劣势地位,解决股权分置的全流通改造的方案设计、方案选择实施等过程,都很难做到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证券投资者协会能够成为流通股股东利益代言人的角色,能够代理流通股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有“协会”的专家代表投资者对方案评述论证,甚至代为行使权利,将最大限度地保护流通股投资者利益。
当我们的协会发展到一定程度,我们甚至可以向上市公司派出独立董事,我们派出的独立董事既是专家,又是投资者自己选出的,由协会接受全体会员投资者的委托来(建议改为推荐)委派,解决现在独立董事的委派存在的法律缺陷,改变独立董事只是无作为的花瓶的局面,让独立董事真正成为有委托人的董事,能代表广大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
“会哭的孩子才有奶吃嘛。”
新京报:在帮助投资者与决策层之间良好沟通这个方面,证券投资者协会打算怎么做?
张卫星:有很多想法,比如一些信息的沟通,比如维权活动,比如政策建议。现在协会准发起人中有大量的经济学家、学者、律师,实力都比较强,有一些政策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看法。不能证券市场中所有的意见都来自非流通股大股东。这种情况下我们想通过一些程序提出自己的方案。
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最近沸沸扬扬的电广传媒事件,作为欠债的大股东提出自己的方案,以股抵债,定价是净资产值,而净资产绝大部分是流通股东贡献出来的,大股东的方案是以股民的钱变成大股东的股,然后销账。流通股股东处于只能选择是被宰割还是不被宰割的极其被动状态。
最近我们就尝试提出了一个新的方案就是以股返本方案,我们已经报了中国证监会,类比于以股低债。一些流通股东在30块钱套牢的时候,我们以股返本,以股权让上市公司返回钱来。流通股投资者不占国家一分钱便宜,不占国有资产一针一线,只求流通股拿回自己的资本。
将来协会成立后,由于有更多的人才,我们可能会有更多更好的提案。还比如这个协会成立以后,独立董事推荐工作可以由协会来推荐,这样的独立董事有产生机制,有赋予权利的群体,机制上保证独立性,这样才能在中国的股市上发挥它的作用。
新京报:在现行的证券法中民事责任被漠视的情况下,你怎么代表投资者的权利?从郑百文到银广夏投资者的权益都没有得到保护。
张卫星:目前的证券法对民事责任要求不够,但是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进步,事情就是一步步做起,倘若我们不成立协会,不呼吁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监管层可能认为《证券法》已经很完美,我们去呼吁投资者的要求,有了这个需求,就会进一步加快《证券法》的修改,会哭的孩子才有奶吃嘛,如果你从来都不行动,社会就不会深刻意识到法律的缺陷,我们希望通过协会这个途径,以行动来弥补、健全法律。
■声音
经济学家曹凤岐
我很支持张卫星关于成立投资者协会的意见,其实在起草证券法和投资基金法时,我们就提出在法律里写上投资人协会一章,后来因为条件不成熟被删掉了。现在已经有了消费者协会,为什么不能有投资者协会呢?
但我不是真正的投资者,另外,从我的身份来看,作为一个学者提出对投资者的保护比作为投资者协会成员可能更好些。因为投资者协会是投资者的自律组织。
李志林教授
不容易通过证监会的审批,证监会担心股民闹事,当然,成立的话肯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权益。
经济学家韩志国
不会给他批,还没批,他现在就设计“以股返本”,这样证监会怎么会批准?当然,要是批准了,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还是很有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