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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苏州市民王先生给本报打来热线电话称,他购买的金卡快捷通手机卡号被中国移动苏州分公司注销了,卡上50元左右的余额也被作废了。对此,苏州移动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充值的手机卡超过了使用有效期就按公司规定将卡号、余额进行封存、作废。而消协和法律界人士一致认为该做法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据王先生介绍,一年多前他购买了号码为1391xxxxx75的金卡快捷通手机卡,可是今年3月份,手机却突然停机了,而当时卡上仍有50元左右的余额。王先生在咨询移动公司时被告知,其充值金额过了使用有效期,需要再次充值才能继续使用,原有余额将在再次充值后累加。由于没有急用,王先生并没有马上充值,可是等他最近到移动营业厅再想充值使用该手机卡时,工作人员却告诉他,该卡号已被注销,余额也作废了。
针对王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电话联系了中国移动苏州分公司,有关人员表示,按照移动公司的规定,客户一次向手机卡充值50元的使用有效期为3个月,一次充值100元有效期为6个月。在超过有效期3个月内,移动将为客户保留号码,再充值后过期余额也可累加。如果3个月之内没有充值,卡号、余额都将被视为放弃。王先生的手机卡3月过期,保留期到6月,目前其卡号已经做了放弃处理。据了解,这类被视为放弃的卡号,移动公司将进行再售。该有关人员也称,如果王先生的卡号没有易主,他还可以使用该号码,但必须按市价购买。
然而,对于移动的这些规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是典型的“霸王条款”。苏州市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包晨律师认为,从合同法角度来看,移动经营者和消费者签订的这份合同明显带有不平等性,强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其权利,否则将视其放弃行使权利,这一类显失公平的合同,不符合《民法》和《合同法》的立法基本原则。移动经营者用格式合同的形式规定了某些不平等条款,损害相对方合法支配自身权益的权利,强行让其接受,侵犯了作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消费者之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在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消协有关人员也指出,依据《消法》,移动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以某些“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或者变相的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利。此类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不能在消费者不自愿的情形下,强制其消费,否则其所交电话费用将强制没收,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