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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呆账核销制度是从1988年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暂行规定》开始的。中间历经1992年、1994年、1998年的几次修订。按照这些规定,除借款人破产、死亡或意外事故外,其余认定要经国务院的批准,才能核销。目前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2001年发布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中规定:可核销的呆账包括债权和股权,包括本金和利息(或股息),息随本清;明确“账销案存”、继续追索的概念和要求;确定以法院执行终结裁定书、破产终结裁定书、工商局注销企业营业执照证明等法律要件作为呆账核销的主要依据。
2002年为了增强国有银行的竞争力,财政部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加大了呆账财务管理办法的改革力度,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第一是放宽呆账核销的条件,只要是金融企业,按照法律程序不能追回的贷款,都可以由企业自主界定为呆账并及时核销。第二个措施,是提高呆账准备金的具体比例,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制度确定呆账的基本比率,最低不低于1%,最高是100%。第三,允许金融企业对符合条件实际核销的呆账从税前具实列之。修改后的呆账核销政策让商业银行能够更加准确地核算。
未尽的风险怎么防范
完善呆账的准备金提取。银行的管理者为了追求当期利润,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压低各种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这样一来,当前的利润是上来了,但呆账的风险却日益加大。这种问题的出现是与银行内部考核体制有关系的。当利润成为考核的单一指标时,往往会出现这样严重的问题。因此,比照国际通行的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核算和考核体系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普通呆账准备金水平。可以规定按银行年末贷款总余额1%-3%的范围实行差额提取,在浮动范围内,给各银行充分的自主权,由其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在充分考虑贷款总量、规模、构成以及预计损失情况等,自主决定呆账的准备金。其次,在提取普通准备金的基础上,分类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银行监管部门应要求各银行在统一的分类指导原则下,按照五级分类结果,对各类不良贷款提取适度水平的专项呆账准备金。第三,放宽呆账核销条件,简化呆账核销程序,逐步建立呆账准备自主使用机制。商业银行本质上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法人,其完全有能力和动力解决呆账的核销问题。在现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准备上市的大环境下,将呆账认定核销权力还给银行应该是大势所趋。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内部呆账核销的程序、步骤和方式。
建立健全呆账核销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内部的监督体制与银行整个的制度建设有关,不少银行已经有类似的制度。但问题的关键是这些制度是否得到了认真的执行。
在目前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这个问题已经转化为如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银行内控制度建设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聘请会计师、律师等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承担外部监督的职能是个相对较好的选择。会计师可以协助银行对客户的资产质量进行判断,出具有关部门会计报告,作为核销呆账的依据;同时还可以对银行核销呆账的内部会计处理进行监督,并提供有关部门建议。律师参与银行呆账核销工作,可以通过审查呆账的真实性、不良资产能否救活、呆账核销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客观以确保金融机构的呆账核销工作符合国家法规和政策。律师的参与还可以有效克服银行工作人员与法院、工商部门联手造假的恶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