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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为康熙年创建老字号 北京同仁堂、温州叶同仁堂“两堂”为“名”打上公堂
我国中药行业闻名遐迩的老字号北京“同仁堂”,近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温州的“叶同仁堂”告上浙江省高院,索赔商誉损失5000万元。就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原告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北京同仁堂: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实质上是以“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名称的主要部分,对北京同仁堂享有的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侵害与极大的损害。
温州叶同仁堂:我们也是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北京同仁堂要告该去告国家工商局。
索赔5000万 同仁堂状告侵权 叶同仁堂有疑惑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民事诉状中指出,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以“叶同仁堂”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实质上是以“同仁堂”作为其企业字号名称的主要部分,对原告及原告享有的驰名商标造成严重的侵害与极大的损害。因此,提出诉讼请求:赔偿原告商誉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9283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针对北京同仁堂要求索赔5000万的这一诉讼请求,温州叶同仁堂经理麻民权表示疑惑,他希望北京同仁堂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所受侵害。
另外,麻经理对于北京同仁堂没有通过温州法院而直接到浙江省高院起诉提出疑问,麻经理说:“北京同仁堂要告叶同仁堂,也应该在温州法院起诉,为什么越过温州法院直接起诉到了省高院?这分明是在规避法律受理原则!”
“同仁”反目 俩“同仁”曾合作 同甘后反目成仇
麻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2002年叶同仁堂重张的时候,温州叶同仁堂还与北京同仁堂签订了协议,在温州叶同仁堂药店内设北京同仁堂的专柜,温州市民如果需要购买北京同仁堂的药品可以直接到专柜购买。
并且在开业当天,温州的媒体对两家的合作一事做了报道。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北京同仁堂在温州叶同仁堂重张的时候对叶同仁堂所持的是肯定的态度,是认可温州叶同仁堂的。
但是麻经理不明白,温州叶同仁堂在为北京同仁堂创造了很大的收益以后,现在为什么却又反过来状告他们?这只能理解为,温州叶同仁堂发展的速度太快,北京同仁堂感觉自己的名气、销量受到了威胁,所以只能通过状告温州叶同仁堂侵犯商标权来达到维护自己的品牌声誉的目的。
麻经理还指出,叶同仁堂也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北京同仁堂质疑温州叶同仁堂的商标权,那就应该状告国家工商局而不应该告温州叶同仁堂。
“沾光”之说 是否“背靠大树” “两堂”各有说法
北京同仁堂认为温州叶同仁堂是因为“傍”了他们的名气,所以才有了今天的名气。而温州叶同仁堂对此说法予以否认。
麻经理告诉记者,温州叶同仁堂已有300多年的历史,叶同仁堂在2002年重张至今,已有其自己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以及自己的品牌。
针对北京同仁堂的商标侵权说法,麻经理告诉记者,因为温州叶同仁堂在公元1670年就已经开始使用“叶同仁堂”的招牌,是老字号,所以不构成对北京同仁堂的商标侵权,而且,温州叶同仁堂在2002年也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商标专利,是经国家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麻经理还向记者举出了杭州“张小泉”剪刀状告上海“张小泉”剪刀商标侵权的案件。他说,该案法院最终判决杭州“张小泉”剪刀败诉,这是因为在商标与字号、历史与法律发生冲突时,法律规定的“在先权利”原则,即企业字号在无恶意的情况下使用超过5年以上,就应以“在先权利”原则获得法律保护,因此麻经理认为他们也会胜诉的。
法庭上见 同仁堂代理律师:开庭后自见分晓
针对叶同仁堂经理麻民权所质疑的为什么不在温州法院起诉而是直接到省高院起诉,北京同仁堂的代理律师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阎如玉律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这是法律中的级别管辖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相关规定,对于诉讼标的达到5000万或者是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由省高院受理,所以麻经理对这个问题的质疑,只能说明他是在装糊涂。
阎律师说,北京同仁堂告的是温州叶同仁堂企业名称对北京同仁堂驰名商标的侵权,并不是当地媒体所说的商标对商标的侵权。他解释说,北京同仁堂是驰名商标,它不受地域和类别的限制,国家给予的是特别的保护。
阎如玉律师说,北京同仁堂在8月26日开庭前不想就此事向媒体多说什么,一切等开庭后自见分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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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是中药行业著名的老字号,创建于清康熙八年(1669年),历经八代皇帝,这就造就了同仁堂人在制药过程中 兢兢小心、精益求精的严细精神,其产品以“配方独特、选料上乘、工艺精湛、疗效显著”而享誉海内外。
作为中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其品牌优势得天独厚。目前,同仁堂商标已参加了马德里协约国和巴黎公约国的注册,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同时,在世界5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中国台湾进行了第一个大陆商标的注册。近年来,同仁堂以年均20%以上的速度增长,资产总额50多亿元,年销售额40多亿元。目前,同仁堂已经发展成为拥有境内、境外两家上市公司,海内外347家分店(分公司),27个剂型生产线通过国家GMP认证,9条生产线通过澳大利亚GMP认证,集产供销、科工贸为一体的大型企业集团。
温州叶同仁堂
据史料记载,作为温州现存6个百年老店之一,叶同仁堂由宁波慈溪籍人叶心培花2000贯钱于清朝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创立(另一说是1665年),当时名为“叶同仁堂药栈”,2001年发展为温州叶同仁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今年2月,经工商部门核准,又变更为温州叶同仁堂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
“商标法”第13条
“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规定”第10条:“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何为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确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难易程度为基点,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