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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出版的《瞭望东方周刊》对北京新兴医院依靠巨额广告投放制造出“送子观音”的神话提出了强烈质疑。随后,《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了为新兴医院代言的某影星和某歌星,他们均表示,自己在接拍广告前对院方进行过了解,为其代言不会有损个人形象。(8月3日《京华时报》)
一般来讲,广告用户选择名人做广告,无非是想通过名人大幅度提升产品、服务的社会影响,进而达到获利目的。在现实生活中,名人具有较强的个人魅力,对他们做的广告,消费者会因心理上的愉悦和信任,而消费、购买他们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事实上,名人广告的性质属于证言广告,而证言广告的性质本身也就决定了名人必须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必须对其崇拜者和宣传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虽然北京新兴医院最终是否存在欺骗行为,目前还无法确定。但不管怎样,做广告的名人都不能以一种相当轻松、似乎和自己无关的口吻和逻辑,把自己的责任加以淡化。否则,不仅是对信任自己的观众的漠视,也是对自己本应担负的社会责任的漠视。由此看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名人做广告增设相应的责任条款,以强有力的制度设计来有效防止、消除虚假名人广告,应尽快提上政府议事日程。
在美国的法律中,有一个相当明确的要求,就是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本人就是该产品和服务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对名人处以重罚。和我国目前只是在《广告法》总则上的原则性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相比,这种规定明确、责任具体、处罚严厉的法律,显然更能对虚假名人广告构成一定威慑力。□江瑞(北京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