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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四日电 为推动公有住房上市进程,中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相关契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对外公布的消息说,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按评估价格和土地基准价确定。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要经过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基准地价则依据县以上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来定。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通知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通知说,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