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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不讲理条款:
1.电话挂失不担责,生效时间往后拖
2.不可抗力随意用,混淆概念欲免责
3.章程规定单方改,强迫对方受约束
4.柜员机记录不算数,存款数额银行定
5.银行强定保险人,指定律师你埋单
6.抵押贷款购房屋,全额保险才放款
昨天,中消协公布了对目前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意见,这是继去年点评电信、邮政、商品房、汽车等行业霸王条款后,今年公开点评的第一个项目。
中消协与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联合邀请的各方面专家认为,这些霸王条款免除了银行本应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是典型的显失公平条款,应视为无效。
一些银行规定,对于电话挂失只协助防范,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受理书面挂失后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也由消费者自负。
点评:
电话挂失与书面挂失在本质上都是当事人要求挂失的明确意思表示。因此只要银行接到挂失请求,就负有立即止付,确保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一些银行在办卡时对消费者承诺一卡在手全国通兑,但消费者持卡到外地取款取不出钱来,银行却称用卡协议中有规定,“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点评:
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储蓄卡交易不成功,应由银行承担违约责任。将其列为不可抗力是银行在偷换概念,其实质是想为自己免责。
一位消费者办理借记卡时发现该银行制定的《借记卡使用规定》提出:“本规定一经修改,毋须事先通知持卡人,亦即生效”;而《借记卡章程》也提出“修改时无论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约束力。”
点评:
首先,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订立后,非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合同。其次,《消法》规定,持卡人作为消费者,有权利知道所接受服务的真实内容。第三,银行卡格式条款的修改除了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金融管理规章有新的强制性规定之外,其他新章程若持卡人不接受,银行无权强迫其接受。
一些消费者反映柜员机一次存款数额限制不明示,有吞卡和卷钱的现象。而且有银行规定,“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存入现金,以本行点核数为准入账。”
点评:
造成柜员机收账记录与银行人员点核数额不符的原因很多,一旦发生异议,消费者有权要求银行重新审核。如银行不尽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购房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人购买房屋保险,但限定必须向银行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要求借款人到其指定的律师事务所审查贷款资信情况。
点评:
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律师服务,银行强行指定保险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捆绑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消费者反映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有贷款银行称,消费者必须对整个房屋(按房款算)全额保险,并将保单交给银行,才能获得所需贷款。
点评:
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但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对房屋全额投保。
追访
银行:设立符合要求新条款
昨天,中消协公开点评金融业“霸王条款”后,记者采访了三家银行,但他们均未作明确表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商业性银行负责人说:“在一些业务条款的制定上,我们会尽量征求公众社会的意见,积极酝酿、设立符合要求的新条款。”
中消协昨天宣布,下一阶段点评的重点是短信和物业服务,消费者可向消协举报这两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
中消协负责人说,希望消费者反映身边存在的下列情况:
一、2004年4月15日后,违反《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设置短信圈套的行为;新制定的短信服务条款显失公平的;
二、2003年9月1日前已经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其内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但依然沿用至今的;
三、2003年9月1日后新制定的物业合同、管理公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或存在不平等格式条款的。
投诉邮寄地址:北京广安门外大街248号机械大厦11层中国消费者协会格式条款点评组,邮编:100055;联系电话:(010)63289412。信中需注明联系方式(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并附合同、规定、通知、惯例复印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特别提示
“自动转存”无次数限制
针对某些银行的不规范做法,中消协昨天向消费者发出特别提示:“自动转存”没有次数限制。
据一位消费者反映,他于2001年办理了定期存款,存单上标明“自动转存”的选项。他今年3月到银行提款时(已超过该笔定期存款的存款期限)被告知:“自动转存”指的是“再自动转存一次”,其后即按照活期利率计息。银行方面认为这是该行的内部规定和惯例。
中消协认为,定期存单上的“自动转存”条款,属于银行方面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对此,银行有义务向储户予以说明,尤其要说明自动转存的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