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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叫守法者赔得倾家荡产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宣布,近日将就市民反响强烈的新交规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行人违章,机动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等条款进行公开听证,并网上征集参加听证会的市民代表。这无疑是中国法制化建设的一大进步,是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重要法律制定程序民主化的一大推进。
一位驾车者正常地行驶在封闭的快速路上,突然有人违章翻越护栏横穿道路,驾车者避让不及撞死违章者,应该如何了断?按照北京市在“新交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即媒体所概括的“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
全赔的赔偿额是多少?根据死者年龄和抚养人口,参照死者所在城市人均收入水平,在北京、上海最高赔偿额可达近百万元。近日出现的一些案例表明,守法的驾驶者在没有交通责任的前提下,也有可能赔得倾家荡产!许多媒体和市民存疑:这样的法律是否公平公正?守法者的权益靠谁来伸张?
误导还是保护行人
据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旧法最大的区别,就是贯彻了“保护弱者”的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无疑是一种进步。生命权无疑在人权中占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在汽车文化发达、法律完善的国家,机动车在横过马路的斑马线上撞上行人,无一例外地要负全责。这样执法的前提是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路,行人在斑马线上拥有绝对的路权。尊重行人的路权,眼下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者的确做得很差,一些权势者横行霸道更令人发指,亟待加强执法予以规范。
但是北京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无条件、不分责任、在机动车拥有路权的前提下,也由机动车全赔的规定,就明显有失公允,矫枉过正了。“行人违章,机动车全赔”的谬误,除了对守法者可能出现的严重不公正,还会加剧行人违章遇险的几率。
辽宁省两年前出台机动车在完全守法的前提下,撞上违章行人不必承担责任的地方法规,被人偏颇地概括为“撞了白撞”,一时成为众矢之的。其实,任何不带偏见的明眼人都能明白,这项法规的实质正是为了警示行人遵守交通法规,“撞了白撞”的提示恰恰是为了“保护弱者”不被撞。
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基于这一规定,北京市实施办法应该明确禁止行人穿行高速路、城市快速路,视穿行行为是要“故意”造成事故。
一个扒开高速路护栏,准备从疾驶的车流中穿行而过的行人,无疑是拿自己的生命当儿戏。是提醒他违章穿行高速路“老虎吃人,后果自负”,还是告诉他“有机动车全赔的法律保障”?哪一条对他的“生命权”更尊重,更不会产生误导?“撞了白撞”的提法并不是辽宁的发明。早在上个世纪50年代,在侯宝林大师的相声《醉酒》里,“撞了白撞”就被提及:酒鬼撒泼躺在马路中间,路人说,自行车来了,酒鬼说,让他压过去;大卡车来了,酒鬼说,从我身上压过去;救火车来了,酒鬼噌地跳起来。为什么?酒鬼说:“救火车撞了白撞啊。”不要挑战救火车的路权,这是半个世纪前中国人的社会共识。现代化的今天,电视上竟出现两个老太太在北京二环路上悠然遛狗的惊险镜头。这就要求有关方面要认真考虑,怎么才能让法律保护生命权的初衷更好地落到实处。
谁来尊重司机乘客的“生命权”
当“一边倒”地顾及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权”时,机动车驾驶者和乘车人的“生命权”却被无端地漠视,这也是北京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制订者始料不及的。他们必须知道,坐在汽车里的人不一定就是“强势群体”。机动车在快速路为躲避违章穿行的行人和非机动车而紧急制动,可能甚至必然会造成操纵失控,或后车连续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近一段时间,频频见到轿车甚至公交车为躲避违章行人和非机动车出现碰撞、死亡多人甚至几十人的恶性事故的报道。这些司机和乘客的“生命权”该由谁来保护呢?新交规的实施如果带来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上升,又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新交法出台的时机,恰逢轿车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的起步期。汽车的拥有者绝大部分是普通百姓,汽车对于他们是交通工具甚至是谋生手段。私车比例超过公车,汽车进入家庭已经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标志,是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柱。无视这个大背景,机械地把机动车和行人划分为强者和弱者,从根本上说是对老百姓拥有轿车权利的漠视。
我们还是推崇法律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的,在现代汽车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可能乘车或者走路,“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在道路交通中也是可能相互转化的。引导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各行其道,遵纪守法,才有社会安定、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