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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后,国内金融业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大量地暴露出来。无论是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还是国内股市“跌跌不休”;无论是国内银行体制的脆弱性,还是国内证券的潜在风险;特别是最近发生的中银香港管理层出问题的事件等都表明,金融改革越是深入,披露出的问题就越多。此外,在证券市场,无论出台什么政策或采取什么方案,市场总会争论不休,总会有人或机构做出种种激烈的反应。
面对这些现象与问题,国内金融改革如何改?国内金融市场如何重建?这已经不仅是设计一些风险管理指标与规则、出台几条指导意见、制定一些操作细则的技术性问题了,而是应该涉及到检讨金融市场运作制度的缺陷、反思这些金融制度与规则确立的程序与目标的合法性及其权力源的合法性等问题了,也即目前国内的金融改革所面临的问题并非仅是技术上、管理上、观念上的问题,而在于其制度本身确立的合法性问题。
因此,目前我国的金融改革,首先应该质疑的是,这些改革的法源是什么?这种法源如何产生?它是否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有,如果法源上具有合理性,那么其程序是否具有合法性?因为如果不能够保证改革程序上的合法性,那么合法的目标也可能会变成为他人服务的工具等等。只有从源头上搞清楚,才能达成市场共识,减少市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抗争。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由于信息的严重不对称,金融危机与金融问题无处不在。对于这些金融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或是拖延,就会使之进一步恶化,处理起来则更加困难。但是,为什么有些国家能够应付自如地处理好所面对的金融问题,能够让该国林立于危机四伏、动荡不安和变化无常的世界,而另一些国家则被突然袭来的危机搞得措手不及,甚至摇摇欲坠难以走出困境呢?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有些国家在面对金融危机时,不但能够即时迎刃而解,而且能够根据处理金融危机之经验与问题,设计出更精良的机制,制订更完善的制度,防止类似危机的再度发生。
比如美国,它之所以是世界最强的经济实体,不仅在于它有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发达的科技、高效率的管理技术,而在于其有合理的政治制度及健全的监管体制。而后两条则是健全的金融体制的基础。因为,只有在合理优良的政治制度下,才可能建立有效率的立法机构,才能保证立法的效率与品质。因此,美国要进行金融改革,都必须通过国会立法来进行。美国每一次金融危机的发生,国会都会进行彻底的研究调查,明确真相,然后立法规范,使同样的危机不再发生。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危机,美国出台了盛行70年之久的《证券法》;本世纪初的安然事件,2002年通过《萨班斯-奥克斯法案》。可以说,美国的金融制度就是在国会不断的立法规范下完善起来。同样,金融制度的改革美国也都是要通过立法来达成。如美国1980年代的储蓄信贷危机发生时,经济学家、金融专家以及有关的企业领袖都进行了理智的讨论,剖析问题症结之所在,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各界人士公开辩论达成共识以后,再由国会立法,付诸实施。由于业者和有关人士在立法的过程中都亲自参与其事,充分了解改革的内容,对于改革方案的执行也进行得较为彻底。
相比中国的金融改革来说,改革方案由政府官员或相关利益者起草,再通过行政命令,通过有关政府机构来执行。本来金融改革的主要目的是解除金融业的种种管制,并且削弱政府相关机构的权力,但我们的改革方案则由要削减其权力的政府官员来起草,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其方案必然会有利自身、避重就轻,为自己的生存留下余地。同时,在执行改革方案时也可能会大打折扣。而对于金融业既得利益者来说,由于以往在金融资源完全为政府管制的情况下,他们能够轻易地从政府那里获得许多好处,特别是不存在市场竞争,也不必面对各种风险。因此,他们可能与政府相关利益者纠集在一起,极力地抵制改革,使政府金融改革难以推行。
其实,我国关于金融市场的法律法规的数量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并不逊色。但这些法律法规的良莠无人考查与监管。笔者认为,国内金融市场的许多法律法规的生成很少是整个社会集思广益、反复博弈的结果,而是少数官员闭门造车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些法律法规失去了它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那么一些金融法规一推出就漏洞百出,而且执行起来十分困难。可以这样说,正是由于我国的金融制度、金融法律法规确立程序上的不合理性,从而导致大量质量不高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些都成为了中国金融改革的最大障碍。
总之,目前国内的金融改革,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如何以新的政治制度来保证金融立法的效率性与合理性、来确定金融立法的合法性,以市场法则为依归建立新的金融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共识的制度安排上,才能建立起有效的金融市场秩序,才能保证有效的金融改革顺利进行。否则,仅是在技术方面出台一些“头痛医头”的规则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因此,国内金融改革,政治与法律制度改革应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