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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9月1日起,《海口市鼓励投资发展医药产业的若干规定》将正式开始实施,该规定在海口药谷核心园区的发展、鼓励医药研发等方面作出了新的优惠措施。
新开辟药谷地价分期支付
据了解,在该规定中,海口设立了“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从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中安排1.5亿元,另以2003年为基数,连续5年从现有医药企业新增税收以及新建医药企业上缴税收市级留成部分安排一定比例,纳入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口医药企业及研发机构的发展。
此外,政府对新开辟的药谷核心园区内的土地,将按土地征用成本价净地出让,土地价款可根据情况分期支付,政府统一出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专项资金资助新药研发
海口市还将提供专项资金,对新药研发实行资助:对在海口开发申报的新药,给予3万元的申报费资助,在取得新药临床研究批件后,给予30万元的临床前研究费资助;对新药临床研究的补贴,根据其临床研究费用情况,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开设具有国家级研究能力的医药研发机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开设具有省(市)级研究能力的研发机构,专项资金将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从今年起,逐年提高科技三项经费占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5年内科技三项经费每年按不少于50%的比例重点投向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主要用于资助新药研发。
对新建医药企业的发展,该政策规定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省、市级留成部分,将作为投资连续5年全部投入该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其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5年内由专项资金给予100%的扶持。(罗霞 郑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