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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河南省内黄县爆出新闻:内黄县人民法院和县建行在呆账核销中联手造假,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此事经当地职工群众举报后,内黄县人民检察院立案查处揭开这起联手造假案内幕。这起窝案涉及内黄县法院的52起民事假案,共造成892.32万元国有资产流失。
针对法院的假判决、假调解、假执行,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发出52份检察建议,要求县法院依法纠正。内黄县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建议,裁定撤销了52起假案。对于假案背后审判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检察机关也依法进行查处。内黄县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罗长珍、县建行工作人员韩振林因涉嫌枉法裁判,已分别被依法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迂回战术追出造假窝案
据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从2003年3月到2004年上半年,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连续收到署名“内黄县建行部分职工”的举报材料,反映内黄县建行弄虚作假,通过法院裁判核销呆账的问题。内黄县检察院决定对此事展开调查。当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工作人员到县法院和县建行调取卷宗材料时,对方均以各种借口推托,不让调卷,也不出材料。
检察院工作人员采取迂回战术,找到县国税局税政部门,调取到了内黄县建行2002年、2003年两个年度呆账核销的所有资料和县法院裁判的案号。在这种情况下,县法院只好同意检察人员调取审理建行贷款案件的卷宗。可是从这些卷宗中,检察人员没有发现实质性的问题。
如果没有问题,为什么群众长期举报不止?检察人员决心将问题查个水落石出。他们经过认真审理发现了蛛丝马迹,法院受理建行的52起案件,判决、调解后,在执行环节,均以被告“资不抵债,无执行能力”为由,宣告案件终结执行。拿到法院52起涉及892.32万元的终结执行裁定后,内黄县建行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作了核销。
难道这52起案件的被告都“没有执行能力”?检察人员以此为突破口,经过进一步认真调查,终于发现法院存在严重的弄虚作假问题。在河南省检察院和安阳市检察院的支持下,内黄县检察院专门成立领导小组,从全院各科室抽调15名工作人员集中办案,并拨出专项经费用于对此案的调查。经过数月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彻底澄清事实,案件真相大白。
52起核销案件件违法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内黄县法院的52起民事假案中,已判决结案30起,调解结案11起,假执行案11起;法院在案件的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判决张冠李戴,实体认定明显错误;执行程序明显违法等问题。
法院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表现在公告的送达方式上。2002年至2003年,内黄县建行以呆账核销为目的,起诉到法院的借款纠纷案件41起。法院在审理中本应通知借款人到庭应诉,却严重违反有关规定,对借款人均采取公告送达形式,致使当事人缺席。
在这52起贷款核销案件中,有11起是调解结案的,涉及核销金额376.12万元。对这些调解案,法院在调解后不等执行就自行宣告执行终结。卷宗表明,这些案件在法官的主持下,借款方均同意还款给建行,并订有还款期限,但是调解书做出一个月或两个月后,借款方未还一分钱,突然在执行卷宗出现了一份借款方资不抵债、严重亏损、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经调查,调解书根本没有送达被告人,也没有去执行被告人。
检察机关侦查发现法院对这些案子的审理过程更是存在很多问题。调查证实,内黄县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罗长珍为了收取诉讼费,在审理建行起诉的41起案件中,既没有开庭,也没有合议案件。卷宗装订的庭审笔录、合议笔录都是事后补签的。审判环节的判决书、调解书、执行环节中41起终结执行裁定书,都是其一人伪造的。
为了确保建行达到假核销的目的,法院张冠李戴的判决更出人意料。内黄县井店镇政府1992年10月27日因盖办公楼从建行贷款20万元,合同约定1995年10月31日归还。2002年10月6日,建行起诉后,法院在审理中,仅凭建行工作人员韩振林出具的假证据,错判给这个镇上一家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油毡化工厂偿还。内黄县城关镇南关村委会1993年3月23日从建行贷款15万元,贷款合同约定1993年11月20日还本付息。2002年建行起诉后,法院在无任何证据支持下,判给这个村的村办企业偿还。
为了配合建行造假,内黄法院在执行程序上严重违法。经检察机关调查,借款金额达350万元的17个单位和个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偿还能力。但内黄县法院不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甚至在不追要不调查的情况下,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内黄县自来水公司的前身是自来水管理站,1992年8月5日从建行贷款17.6万元,用于自来水管理站的扩建工程,后成立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管理站的资产全部归于水利局下设机构自来水公司。然而,法院没有认真调查,不通知当事人到庭应诉,以单位不存在为由,便作出了终结执行裁定。
虚假核销敲响监督警钟
据专家介绍,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银行呆账的诉讼类核销要经过追偿、诉讼、审核、核销四个环节,即银行首先要对贷款进行追偿;在追偿未果的情况下,要通过法院诉讼追偿债务;如果仍没有结果,需要通过有关机构对贷款进行审核。最后在法院下达企业已无资产可执行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后,银行才可以上报核销。
检察机关指出,上述52起案件所涉及的事实情况,建行、法院完全清楚。建行为核销所谓“呆账”,不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而设法搞虚假诉讼;法院为了从中收取“诉讼费”,不惜以身试法,伪造法律文书,枉法裁判。建行、法院联手作假,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受损失的是国家。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指出,对于内黄县法院窝案中属于审判程序的30起错误的判决,从实体到程序都严重违法,完全符合提请抗诉的条件。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普遍存在抗诉周期长、诉讼成本高、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检察机关尝试用一种便捷、高效的检察建议的形式,启动法院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促使这些案件进行再审。经过与县法院协商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法院接受了检察建议,决定这30起判决案件全部进入再审程序。
接着,检察机关尝试利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将监督延伸到审判活动的调解书、执行环节的裁定书等。经过与有关部门协调和会签文件,确定检察机关可以用检察建议的形式,对法院生效的调解书、执行程序中的裁定实施监督。对于52起假案中所涉及的11份假调解书和11份假执行裁定,再次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22份。法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也全部采纳了这些检察建议。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监督的同时,还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错误裁判的背后,结合这起案件的办理,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关于在民事检察工作中实施“监侦一体化”的暂行办法》,把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与查办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涉嫌贪污受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犯罪结合起来。他们配合安阳市检察院渎职侵权侦查部门对直接涉案的内黄县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庭长罗长珍、县建行工作人员韩振林分别依法予以逮捕。目前,这一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