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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一夫/文
最近,由郎咸平教授的文章《警惕民企伙同国企合法吞并国有资产》引发的国有企业改革大讨论正在进行。由于片面强调“不争论”,国有企业近二十年的改革已经积累了太多的问题,如果还不能有深入的讨论和清醒的认识,这些问题就可能集中爆发,以至不可收拾。笔者赞同郎咸平教授的看法,认为当前的改革中存在误区,并且进一步认为,导致当前改革中出现误区的关键,在于长期以来人们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了两种产权制度及改革,因此当前的争论不是公有产权要不要改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的问题。认识把握两种产权制度,正确处理两种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是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与资本主义社会有所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实际存在着两种产权关系,即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和公有资产的产权关系。
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是每一个存在着企业的社会所共同具有的,主要是指企业的资产归谁所有?有谁能为企业资产的盈亏负全身心的责任?公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所有者产权关系,是指包括国家或集体在内的公有资产归谁所有?是否有具有一定民事能力的具体的人为这一资产的盈亏负全身心的责任?凡是比较清楚的,其资产的产权关系也比较明晰;凡是不清楚的,其资产的产权关系也就不明晰。
显然,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取决于企业资产所有者产权关系的状况:当所有者的资产产权关系明晰时,企业的资产产权关系也就明晰;当所有者的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时,企业的资产产权关系也就不明晰。在混合所有制情况下,企业资产产权关系明晰的程度,取决于产权关系比较明晰的所有者产权在企业中所占比重的大小。
所有者资产产权关系是否明晰的问题,是社会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采取全民(国家)和集体两种形式。由于全民和集体只是抽象的存在物,在未经法律重新构造的情况下,作为所有者,他们无法履行所有者的职能,从而造成所有者缺位以及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的种种弊端。资本主义生产以私有制为主体,生产资料归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所有,因此在总体上不存在所有者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
对社会主义生产的所有制结构,不同时期有过不同的认识,十六大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无论人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认识上存在多大的差异,有一点的仍然是共同的,即只要是在社会主义的旗帜下,公有制经济就应占相当的比重,生产资料除一部分归个人外,还有很大的一部分归全民和集体所有;改革的目的是要消除公有制经济中存在的弊端,而不是消除公有制这种经济形式!
(二)既然存在两种产权关系,在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占主导地位的国有和集体企业资产的产权关系又都是不明晰的,这样,我们所面对的产权制度改革也必然就有两种,即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和公有资产的产权制度的改革。
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一般可以通过企业产权的置换或多元化构造得以实现。通过产权关系的置换,将企业的公有产权全额或大部分卖给个人,于是,该企业所拥有的产权关系全部或基本得以明晰;通过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在企业的产权结构中引入关系明晰的产权主体,并使其获得控股地位,这样,企业的产权关系也可以由不明晰变得基本明晰。
公有资产产权关系的改革,一般涉及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两个层面。公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所以不明晰,是因为公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和集体不具有所有者应该具有的行为能力,无法象自然人所有者那样自主行使自己的权利,尤其是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自主采取行动,以保护自身的利益。实施公有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关键是在公有资产产权关系中建立起一种机制。这种机制的作用在于使公有经济组织能够产生出法定的代表人,并通过法律上的契约关系,使这些人不仅在名誉上,而且在个人的实际利益上,与公有资产的增值与否休戚相关,使他们个人利益的得失,完全取决于他们所营运的公有资产的经营状况,使公有资产的所有者由抽象的存在变为具体的存在,由抽象的“人”变成具体的人,说到底,也就是使公有资产的所有者具有人格化的构造。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措施,是公有产权制度改革和积极探索,为我国公有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拉开了序幕。
(三)因此,企业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公有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是社会主义经济改革的两种形式。
其中,公有资产产权制度是基本的经济制度,公有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也是更深层次的改革。这一层次的改革抓好了,公有经济的被人们所公认的一切弊端都有希望得到解决。相比较而言,企业的资产产权制度是次一层次的经济制度,此项制度的改革虽不能解决公有资产产权关系不明晰的问题,但是对于搞活企业、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却效果明显。更重要的是,企业所有权的多元化还有助于吸引社会投资,能更好适应现代大生产和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正确处理两种产权制度改革的关系,就是要在十分重视公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前提下,同时推进两种产权制度改革,使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然而,在当前的改革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将两种产权制度改革混为一谈,进而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替代公有资产产权改革的情况。有人甚至认为,当前我国公有经济的改革,就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拍卖公有资产或对公有资产实行股份制改造,是所谓的“一股就灵”。这种认识显然是片面的。将公有产权为唯一产权的企业卖给个人,从企业资产产权制度来看,其产权关系无疑由不明晰变得明晰,但是问题在于,拍卖者在出售实物形态的资产的同时,回收了价值相等的货币形态的资产。显然,由此收回的这部分资金的产权关系并未因资产形态的改变而改变。举例来说,某乡将价值100万元的乡办企业拍卖给甲某,结果,企业资产关系由不明晰而明晰了,但是由于某乡从拍卖中收回了100万元的现金,作为乡有的100万元的资产由实物形态转变为货币形态,其产权关系与拍卖前一样,原来明晰的,拍卖后依然明晰;原来不明晰的,拍卖后依然不明晰。
应当承认,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社会主义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就公有资产的产权制度改革而言,仍未能取得突破性的进展。相反,由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方法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也就已经有了较多的运用,有比较成熟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这方面改革相对超前的情况也是可以理解的。问题在于,一些人以此为据,进而否认公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主张以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完全替代公有资产产权制度的改革。一些地区甚至下达任务指标,要求在一年或两年内完成企业的改制(即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一些人甚至打着“三个有利于”的旗号,鼓吹“只要符合三个有利于,公有产权也完全可以部分甚至全部从生产领域中退出”。说这些话的人或者确实未搞清楚“三个有利于”是指“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或者只是玩弄障眼法而已。
总之,公有资产的大量存在是社会主义的特质。尽快使公有产权具有人格化的构造,明晰公有资产的产权关系,是社会主义改革的最基本的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否则,过分夸大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作用,甚至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改革的唯一或主导的形式,结果,企业的资产产权关系可能得以明晰,但随着公有产权的陆续退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界限也将完全消失,原本以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目的的改革也将最终宣告自己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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