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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时报讯 (记者 卢晓曌)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广东省电价结构的通知》及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广州市综合销售电价从2004年6月15日起每千瓦时提高2.2分。
其中,大工业用电变压器容量电价从9元/千伏安·月调整为18元/千伏安·月,最大需量电价从13.5元/千瓦·月调整为27元/千瓦·月。调整后的电价自2004年6月15日起执行(按抄见电量)。
据广州市物价局有关文件显示,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化肥生产和氯碱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基本电价及电度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执行的标准不变。
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国家发改委制定了《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目录,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三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