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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行业安全生产越来越考验中国的神经。
8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输油气管道占压清理工作的通知》(安监管管一字2004118号),通知指出要加大清理输油气管道占压物的工作力度,消除管道安全运行隐患。
“这是个老大难问题,已经三令五申了,但是成效不大。从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367号文,到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达发改能源200427号文,再到公安部等10个部门今年7月1日联合下发公治2004177号文,这是今年第三次重申这个问题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位官员略显无奈地告诉记者。
按照公治2004177号文,公安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局、电监会联合制定了《进一步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决定从在7月到10月间,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人士解释,这次专项行动主要是要整顿、处罚一批违法经营的地方小炼油厂,关闭非法建立的地方小炼油厂,取缔土炼油炉、非法采油井点和其他寄生性厂点,拆除占压输油气管道的违法建筑物,规范油气开采、原油加工、油品运销和油区用电秩序。
集中整治范围很广,工作方案中列出了整治的重点地区及重点问题,涉及到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60多个县(市、区)。
行动方案中专门指出要建立企地联合、打防结合的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机制。建立起输油气管道巡护领导机构,下设专门的输油气管道巡护治安办公室,会同石油企业组建专门巡护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落实打击和控制措施。
为什么打孔盗油盗气案件会屡禁不绝呢?
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分公司输油管理处处长廖达伟告诉记者,中央企业在地方处境微妙。在各级国资委成立、资产明确分割后,责任主体、利益主体的不同,使中央企业和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更加凸现。
他举例说,中央企业的生产经营占用了地方土地,需要地方协助和支持,其税收则全部上缴国家。地方政府只能服从,但涉及自身经济利益时,地方必然会有“对策”,而打孔盗油盗气等违法犯罪行为在一些地方衍生出众多非法、不合理的“隐性收入”。地方政府在处理时往往会有“纵容”的嫌疑,没有那么大的积极性去切实配合“抓、查、堵”打孔盗油现象。
“地方政府的隐性石油收入来源包括漏油污染管理费、漏油后原油回收的销售收入、现场抓获的赃物处理收入、土炼油罚款及充公收入等。管道被‘打孔盗油’后,由于原油泄漏发生土地和大气污染,我们除了要向农民赔偿,还要向当地环保局赔偿。”
中央企业的资产广泛分散于全国各个地区,但地方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地方保护主义”可能给央企的运行带来负面影响;更重要的是,中央企业在地方的资产和经营安全到底谁来保护﹖
廖达伟介绍,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都下设专门的能源管道安全委员会,并有专门的管道立法管理,能源企业只负责专一经营管理。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只是一个行政法规。“呼吁为管道保护立法、为石油立法已经多年,每年全国人大、政协开会都有人提出这个问题,可总不见动静。”
200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在具体落实中,地方司法机关量刑普遍偏轻。
这次行动方案提出要把维护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包括油田供用电秩序工作纳入油区地方特别是县市、乡镇政府政绩考核之中,兑现奖惩。对纵容涉油违法犯罪活动,违规越权审批小炼油厂、土炼油炉、采油井点等非法厂点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位专家认为,分布在各地的中央企业目前只向当地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则交给中央。打孔盗油背后掩藏着复杂行政体制、财税体制之间的矛盾,地方和中央企业的利益矛盾。
“不能总是行政命令,这样一阵风,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给地方一个合理的财权,这样达到起码的事权与财权的平衡,地方政府才有可能设身处地地为中央企业的利益着想的。”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专家认为,中央企业的利益应该让地方政府也能“均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