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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三家寿险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其中对一家连续3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采取了暂停批设分支机构的措施。”8月下旬,此消息一出,即被国内众多媒体广为转载。
在接着的几天时间里,各大媒体对此次“银川研讨会”传出的消息保持高度关注。几天后,北京一家媒体根据获得的消息将三家公司锁定在“中国人寿集团、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紧接着,广东一家媒体更是以“新华人寿存在严重偿付能力不足,分支机构遭暂停”为题目的文章,将那家被传连续三年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圈定”为新华人寿。
更为严重的是,有关报道甚至沦为保险销售市场上同行攻诘对手的工具。
至此,三家公司被国内媒体推进了“风暴眼”,而其中的新华人寿更是推上了“火山口”。
反响激烈
另外,保监会可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的百分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做了三种处理办法,其中第一条就是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因此,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市场人士分析,对照此条款和保监会的处罚决定,那么三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应该在70%—100%之间,保监会也正是按照了这一条款对三家公司下了监管意见书。
由于此消息对新华人寿的冲击最大,因此,新华人寿的反应也格外强烈。
9月1日,新华人寿总公司向各分公司下发了一份名为“关于迅速挽回个别媒体对公司偿付能力失实报道造成恶劣影响的紧急通知”,在通知中写到新华人寿已经启动了公司危机处理机制。同时,在网站上登出了新华人寿回应此前某媒体的报道,并且向公众公布了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对新华保险公司的审计报告,报告写到“新华人寿2003年资产总计为243.79亿元,负债合计229.16亿元,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和给付能力”,同时,列举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2001—2003年资产负债的数据,其中,“2003年度,资产总计243.79亿元,负债合计229.16亿元”。
随后,那家因报道“新华人寿连续三年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广东某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承认存在报道失实。到此,新华人寿才从“火山口”上解脱出来。
中国人寿股份公司副总经理李良温在9月2日媒体见面会上强调,中国人寿集团的情况与其他保险公司明显不同,不做新业务,只做1999年前的存续业务。因此,经过测算,集团公司现金流也就是保险给付能力至少10年内保证没有问题。
但是,媒体和学界就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讨论却没有因此平息下去,反而成为了保险市场讨论的最大热点。
专家释疑“偿付能力”
2003年3月24日颁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即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一方面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完全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即最低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发生超常年景的损失时,保险公司所具有的偿付能力。偿付能力已经成为了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最低标准,同时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是各国对保险业监管的重点。
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以年平均30%的速度增长,而这种规模的急速膨胀势必会使中国保险业面临诸多问题,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中国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不足。尽管目前没有一家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足而遭停业整顿的,但资本不足已是客观存在的。
一向以偿付能力作为自己“生命线”的保险公司,为何会出现偿付能力不足呢?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全球合伙人吴志强和新华人寿独立董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
吴志强认为,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保险业的承保利润日益下降,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业务的快速增长固然能够促使其利润得到增加,但是业务的过快增长同时也会导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迅速扩大,从而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另外,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正处于一个发展阶段,各保险公司多少存在企图快速占领全国市场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公司在短时间内出现资本金没有跟上而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郝演苏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新兴市场上,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现象还是比较正常的,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应对偿付能力不足主要有三种措施:第一,通过股东增加资本。但这同时存在一个问题,那就是由于寿险公司的特殊性,一般来说需要5—8年的时间才能真正赢利,由于一些公司成立时间相对比较短,在公司没有赢利、股东没有得到分红的情况下,是很难保证股东有足够的动力继续为公司提供新的资本;第二,压缩规模。业务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结构的失衡势必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理论上说,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与其资本直接相关,高速的业务增长需要坚实的资本实力来支撑,而现实情况是,相对于业务的高增长,中国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已经表现出不足。限制分支机构数量尽管比较有效,但这却是中国保险市场和保险企业不愿意看到的。
第三,依靠资本市场,上市给保险公司带来的最直接、最基本的收益就是能够拓宽资本融资渠道,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进而补充资本金,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
郝演苏认为,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上市筹集巨额的资金一举弥补了资本偿付能力不足的困扰,就是最好的例证:人保财险和中国人寿两家国有公司先后在海外上市,分别融资62.2亿港元和34.75亿美元,偿付能力分别达到监管标准的1.9倍和5.6倍。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可以从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进而补充资本的。由于目前我国国内证券市场的现状和诸多限制,打乱了国内保险公司的上市步伐,使得一些保险公司面临资本金“瓶颈”。
博弈监管
在国际领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这一法则是否同样能够在中国显灵?
在银川会议上,针对一些寿险公司的不同认识,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官员曾对媒体表示,“目前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还是处于一个相对比较笼统的角色。由于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因此很难有效干预偿付能力额度不足的公司。”这位官员同时说,保监会今后将进一步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如限制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等,“对症下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其实,从去年《管理规定》颁布到现在,保监会一直都在努力构筑起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监测的两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通过预警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态和变化趋势进行监测;第二道防线是强制性的偿付能力额度监管。同时,保监会还将把对保险公司的产品、业务范围、增设分支机构、资金运用渠道等审批事项与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挂钩,将偿付能力是否充足作为一项基本条件。
可以肯定地说,保监会在《管理规定》颁布后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在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并且也取得了受人瞩目的成就。
但是,郝演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却对监管层使用的“偿付能力的标准”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据郝教授介绍说,在国外,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已经经过了100多年的演变,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技术和制度已趋于成熟,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监管理念得到各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普遍认同;因此,国外的那套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是适合已经成熟的保险市场。但是,我国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标准,更多的是按照欧美成熟的保险市场的标准进行制定的。然而,眼下的实际情况是,中国目前的保险市场并不成熟。
“保监会在给三家保险公司下发的监管意见中提到的偿付能力的问题,应该是一个动态的指标。”郝演苏教授举例说,保险公司在年中的时候偿付能力可能会出现不足,但在年底的时候由于新资金的注入和新业务的开展,偿付能力又可以达到监管部门的标准。因此,将一个在成熟市场上执行的偿付能力标准的体系运用在一个刚刚起步的市场中,他个人认为,应该更突出灵活性。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无论是涉及“偿付能力”风波的三家公司,还是保险学者或者是其他保险公司,对保监会在处理此事上采取的态度比较难以理解。他们认为,这条关于“三家公司存在偿付能力不足”的消息一经媒体传播后,无论是真是假,都对中国保险市场和三家保险公司产生了不利影响,毕竟中国百姓对保险的认识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并且,在很多情况下,对保险还存在着一定的误解。
“因此,监管部门在披露相关信息的时候一定要谨慎。既然已经制订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标准,那么由此可以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监管层是否有向民众披露并解释这一标准的义务?”郝演苏教授在采访结束时,这样对记者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