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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局表示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税违者罚款
中秋将至,不少单位把发月饼当作福利发给员工,那么员工是否需要缴纳个税呢?广州市地税局表示,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近日,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接到很多纳税人的电话,咨询企业发放月饼等中秋物品给员工,应该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某国有企业的财务李小姐说,中秋将至,单位准备给每位员工发放一些节日礼品,但不清楚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单列开来以一定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明确,单位发放任何实物均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据了解,由于马上就到中秋佳节了,许多单位、企业都会向员工发放月饼券或月饼,但是,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在近期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发现许多单位、企业在逢年过节中发给员工的实物或其他代用券大多数都没有并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已经构成偷逃税款的行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单位、企业在发放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给员工时,应按税法规定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税局提醒扣缴义务人,在发给员工月饼券或月饼时,紧记把这部分物品的价值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以免导致不必要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