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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召四大行研讨,认为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依靠现有体制,可以在基金和银行业务间做到风险隔离
本报讯 央行昨日召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负责人,讨论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会议就商业银行可发起的基金范围达成了共识,同时对组建模式、风险隔离、托管、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以及监管分工等问题进入深入讨论。
会议认为,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处于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单一银行体系向多元市场体系过渡的过程中。允许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是在逐步降低间接融资比重、发展直接融资的基础上,同时兼顾银行改革并切实维护商业银行利益的现实可行的选择。
会议明确,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后,可发起各种专门类型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和各类债券型基金以及股权投资基金。这几种类型的基金可以适度交叉,但当前阶段主要应侧重于债券型基金。通过利用商业银行的优势,投资次级债券、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企业债券等固定收益证券,吸引个人投资者购买,在一定程度上将集中于商业银行的储蓄资金有效地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同时,可以为资本市场培育更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
会议还指出,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近期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为商业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会议认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几年来通过开办基金托管和代销业务,在人员培训、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按照现有的监管框架和法律规定,通过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的监管协调,可以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与商业银行的银行业务之间形成“防火墙”,做到风险隔离。
此前,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王国刚曾透露,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有望近期获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