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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内容昨举行听证会议
本报讯 昨天下午,3位旅游消费者代表、3家国内旅行社代表、2位律师代表、1位法学界代表,以及消协代表、旅游行业协会代表、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代表就市旅游局和市工商局新推出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讨论稿内容举行听证会议。
有消费者代表认为,合同中消费者“解除旅游合同需提前3天通知”时间上要求太短,“行程变更”以及“组团拼团管理”上应该有更明确的要求。主办方表示,希望能更为客观、全面地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及建议,通过新闻媒体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据介绍,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赋予了旅游消费者8项权利,同时也规定了旅游者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如实告知有关信息以及对旅行社
提供服务给予必要协助等义务。对于旅行社,文本中赋予了收取全部费用、安排相关行程、拒绝不合理要求、紧急处置问题等权利,并规定了相应义务,特别是强调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安排约定外的自费项目要征得旅游者同意。
为保障旅游消费者的利益,因意料之外的原因需要对旅游行程做出临时调整的,示范文本中规定旅行社在做决定前应当征询旅游团队成员的意见,并确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文本中还对当事人转让合同做出了规定,无论是旅游者换人还是旅行社合并组团,都应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通用条款》中还对双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解约责任、补救责任、免责事项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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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乙方(经营者)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在旅游开始前5日以前通知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异地交通客票费用后余额的10%……”
新合同:因旅游者原因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无需支付违约金。未提前3日解约的,旅游者应当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霸王条款:“因旅行社原因致使旅游者不能成行的,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全部团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旅行社承担,但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变更出团日期,旅游者应依据变更后的团费标准付费,旅游者也可以选择退团,但仍需承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并依情况须支付30%至80%的赔偿金。”
新合同: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旅行社可在征得团队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三分之二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旅行社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霸王条款:“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新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