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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 记者 李新玲
本报天津9月16日电
一条《关于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这些天一直挂在天津市财政局网站的主页头条。按照这条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将把多收了30个月的“教育事业发展费”共计1.09亿元人民币,返还给天津的3300多家餐饮、娱乐企业。
与此同时,告知纳税人的《返还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通知》,也张贴在此次返还行动的执行机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的营业大厅里。
对纳税人多征的附加收费全额返还,在天津财税部门可谓罕见。返还工作从8月25日开始,9月25日结束。截至9月10日,已返还8123万元,涉及1389家企业。
本报8月11日一版曾刊发《财政局发红头文件下级机关却不知晓———天津餐饮业多缴了三年多冤枉钱》的报道。文中记述了天津市财政局早在2000年12月20日就通知取消“教育事业发展费”,可天津市地税部门却一直在向餐饮企业收取此费,费率是营业额的1%,直到2004年6月。
今年6月30日,天津市政府召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环境座谈会。一家跨国餐饮企业向政府反映在餐饮业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的问题。7月9日,天津市财政局在当地媒体发布消息:教育事业发展费7月起停征。
对此,天津市财政局解释说,2000年12月,在拟订取消“教育事业发展费”政策时,考虑先在出租汽车业停收,后经研究又将停收扩大到餐饮娱乐业。原来的规定是,出租汽车业的有关收费由交管部门在年检时代征,餐饮娱乐业有关收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扩大停收范围后,由于工作疏忽,只修改了通知的具体内容,却忽略将税务部门作为发文单位,税务部门没有收到通知。据有关人员回忆,制订取消政策时正值市财政局机构改革,人心浮动,负责此事的有关人员前后更换。
2001年,天津市出租汽车行业取消征收“教育事业发展费”。在2001年1月~2004年6月,餐饮娱乐业依然按营业额的1%~3%继续征缴。天津市财政局称入库共实收1.09亿元,有据可查涉及的企业3300多家。
天津市财政局承认,企业多缴3年半教育事业发展费是“严重失误”,应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