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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免税期巳过,上海市将有近20%民营医院不得不开始考虑“生死存亡”的问题。这是记者今日从上海市卫生工作者协会得到的消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042号文件)规定,从2001年经营性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三年的免税政策。
【2000】04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进入2004下半年,上海部分民营医院已经结束了他们的“免费午餐”。据上海市卫协秘书长闫东方透露,目前朝晖医院、长江医院等十余家医院,已过3年的免税期限,其他经营性的民营医院的营业期限也会陆续到达3年关口。而由于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针对民营医院制定具体的专门税收办法,这些医院还没有开始缴纳各项税款。
“无论如何,经营性机构税肯定还是要缴的,关键是缴税的标准是什么。”闫东方对记者说。业内普遍的估计是,税务部门将民营医院等同于饮食服务业,征收5.5%的营业税和33%的企业所得税。
长江医院集团副总盖龙安认为33%这个征税比例过高,15%对医院来说才是比较合理的。闫东方预计,全市200多所民营医院中,届时将有20%左右因为难以负荷税款而面临退出市场的风险。而700余家个体诊所中,除近200家口腔科外,其余的均存在生存困难。
盖克安表示,征税比例过高可能导致投资商的短期行为,即投资医院享受三年免税,三年以后再退出,另开新院,或投资其他行业。
与此同时,上海瑞星医院董事长张俭国担心,税收的压力会转嫁到患者的头上。他表示,一旦医院不能承受税收的压力,就必然提高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让患者来为医院税收买单。闫东方表示,常规的情况下提高医疗价格容易导致患者流失至其他医院,所以医院可能采取一些隐蔽的手段提高收入比如患者没病却说成有病、开一些没有必要的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