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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反腐专家、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总结了目前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犯罪的五大“招数”,即:存进银行——由亲属或自己利用假身份证把资金存进银行;先捞后洗——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转移阵地办企业、开公司;边捞边洗——贪官自己利用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用这些方式来掩盖黑钱来源;连捞带洗——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转到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2004年9月15日法制晚报)。
自从我国新刑法中增加了“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按此罪论处。这一罪名的出台,使得腐败公职人员就更不敢直接使用黑钱了。随着我国腐败现象的加剧和严重,洗钱的现象自然而然地越来越多了,甚至达到了疯狂的地步。可以这样说,从洗钱的日益加剧,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腐败程度,洗钱现象已经成为我国腐败情况的晴雨表。从2003年3月至今,一年多时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共收到经分支机构甄别的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报告3061笔;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收到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17.05万笔,报告金额为97.2亿美元。这些只是有据可查的情况,如果加上逃避检查的情况,数据可以说更大。
因此,加大对于洗钱行为的查处力度,是反腐败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这就给查处洗钱行为增加了难度。反腐专家王明高总结的目前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犯罪的五大“招数”,符合当前腐败分子的洗钱情况,看得准,提得尖锐,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迅速采取得力措施,加大反洗钱力度。
首先,金融机构必须切实落实储蓄实名制,必须增强防范和鉴别真假身份证的能力,遇见异常巨额资金的大进大出,必须提高警惕,迅速报告上级部门和反洗钱机构。
其次,对于官员退位办公司和在位亲属办公司的资金来源必须密切关注,这些公司的资金来源和经营情况以及在银行的资金进出转帐、提现等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跟踪,遇有异常情况迅速介入查处。
再次,一些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由别人代理创办私人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企业,但大权由自己控制,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对于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加大查处力度。其实,只要密切关注这些官员的行为和日常所作所为,就能够发现其蛛丝马迹,查处起来也并不难。
其四,尽快出台《反洗钱法》,同时,继续落实好从2003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反洗钱制度、规定。
最后,加大反洗钱的国际合作,实现反洗钱的国际接轨。正像王明高所说的,从国际合作来看,国际反洗钱领域有互相合作、利益共享的规定。如果我们有比较完善的反洗钱体系和法律规定,国内犯罪分子转出去的资金经国外相关机构查出后,可以按有关协议归还,按照联合国有关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也可将犯罪分子引渡回国。如果没有反洗钱体系和法律,则不能享受这种待遇。这就是中国近年来多次发生犯罪分子把资金转到国外,中国却无可奈何的原因,因为中国和国外之间没有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