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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国资委下发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是为了明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但笔者研读之后,却反而更糊涂了,因为其内容与国资委此前颁布的其他文件以及其他部委文件,甚至与国家的法律都在“相互打架”。
让笔者深感困惑之处有四点:首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是公开征集受让方,还是协议转让;是并行不悖,还是谁为主导?
国资委、财政部颁布,今年2月实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据此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仅仅按照国资委一家的规定执行,也应该包括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涉及外资收购的商务部和国家司法部门对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文件规定。这些规定都与本《通知》中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要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规定相矛盾,因为这些文件在操作中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为主。
其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是全额一次性付款,还是可以分期付款?
去年年底实施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而《通知》中却要求在批准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要“全额现金支付”。如此快速变脸,有“先说话,后摆手”之意。
第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要双重信息披露和前后时间安排及相应的登记变更手续办理是否有国资委说了算?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部门应该是中国证监会而不是国资委;地方产权交易机构是一个行政地域性很强的市场,上市公司在这样的不充分市场披露有无必要;《通知》中还规定,在沪、津、京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信息统计并涉入具体转让操作环节,其是否具有法定依据和实际能力;四如何解决产交所和证交所信息披露的衔接问题;五国资委和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如何对双重信息披露下的股价异动负责。诸此种种,问题重重。
第四,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交易是进什么“场”公开竞价交易?
该《通知》强化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交易要进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公开选择受让方和竞价交易,但这显然与有关政策、法规甚至《公司法》、《证券法》相违背。这正是近年来宁夏恒立、东百集团、南京新百等通过地方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受让人的做法,被中国证监会叫停并由当地证管办给予处罚的依据所在。
因此,无论是市场有效性、信息披露、交易监管、交易安全、收购规范、操作技能、人才资源等,一个地方性产权交易所都无法与证券交易所相比。虽然表面看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进入当地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但在目前条件下也极易形成因一方受益而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的行为产生所以这种表面上看似市场化的行为往往产生意想不到的非市场或非理性的结果由此有可能会对投资者及整个证券市场产生不利的影响。
综上所述,以上矛盾与冲突简直让基层具体操作者无法执行,因此,笔者认为,如此“神仙打架,凡人遭殃”的事以后还是越少越好。
作者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博士后、第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