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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日,多家媒体报道了国家审计署公布的对17个省(区、市)788户企业从2002年至2003年9月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结果:由于存在核算、申报不实等诸多问题,导致大量税收流失,其中,部分由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企业,少申报和缴纳税款情况尤为严重。此外,一些地区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人为调节”税收进度,出现企业有税不收、缓收或大征“过头税”等诸多怪象。
其实,如上情况已经不是新闻。早在今年6月23日,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报告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这次报告后来被公众称为“审计风暴”———时,就已经包括了如上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不过,当时人们过多地关注了财政开支中的情况,而忽略了财政收入过程中的不正常现象。
对财政的运转,人们习惯性地注意其“出口”,关注“那些钱花在了哪里”;而容易忽视这些钱的“入口”,很少问“这些钱是怎样来的”、“还有没有该收未收的钱”。
实际上,作为财政运转的全过程,自然要包括其收入和开支两个部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税收政策中,一“取”一“用”,也是这个意思。
按常理,收税数额多少只能取决于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不是人为的操作和控制。从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来看,这种人为的操作集中体现在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了“厚此薄彼”的税收政策:由地方政府出资兴办的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少申报所得税19850万元,黑龙江省国税局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哈药集团等12户有能力缴纳当期税款的企业,采取缓征的方式,有37亿多元未征收入库;而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地税局在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市政府“必须完成所得税任务”的要求下,多征德阳蓝剑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1549万元,是该企业应缴税款的近8倍。
征税过程中的“厚此薄彼”极大地损害了社会公平,给政府主办的企业“网开一面”更是损害了国家的信誉。
但是,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除了上市公司等有义务主动对外公布其纳税情况外,一般企业没有法定义务公开自己的纳税情况,税收征管机关也只是向有关公权力部门汇报征税情况,没有法定义务向公众公开相关企业详细的征税情况。这些一来,税收征管中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如果没有审计部门的审计发现,别的企业就不可能了解,社会公众更是难以知道。
那么,公开企业的纳税情况能不能作为征税机关的法定责任?尽管我国税收征管法有“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的规定,但这里的保密事项只能是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而纳税情况不应该属于保密的范畴。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而纳税情况应该是一个企业信用的主要指标之一,如果一个企业的纳税情况秘而不宣,别人如何了解它的信用和实力?
企业纳税情况的保密,无意中给征税机关的一些人违法征税提供了“保护伞”。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有关部门或许要对相关违规违法责任人进行问责,但是还要寻求一种根本的解决方法。我们建议,从立法层面,对企业纳税情况的公开化进行规定,监督和约束税收征管部门的权力,防止违法违规征税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所有纳税人权利,实现社会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