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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经济学家 钟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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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
目前谁在占有和支配农民集体土地?
土地有所权问题一直是块坚冰,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截至到2003年底,中国耕地面积只有18.51亿亩,人均耕地仅有1.43亩,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40%。近7年来全国耕地减少了1亿亩。2004年的宏观调控以土地和信贷收缩为核心,2004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用半年时间实施土地批转的“三个暂停”,2004年上半年,全国发现土地违法案件46926件,已立案33949件,涉及土地面积21689.5公顷,其中耕地13341.7公顷。另一个几乎是趋势性的现象是: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批转,东南沿海省市撤销郊区和乡镇,建立街道办事处。其中较典型的是深圳,深圳市决定:在2004年10月31日前,全市户籍人口将全部改为城市居民,原集体所有土地将收归国有。深圳将成为“我国首个无农村无农民的城市”,这一举措意味着27万农民将变为“城里人”,养老、社保、医疗、就业等均将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将“谁占有土地”和“消灭农民”联系起来考虑耐人寻味。
风险评估:1、土地使用的非农化是未来的基本趋势。
理由之一是,中国地少人多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土地用途向能够提供更多回报的、更集约的非农化方向转变是难以阻挡的趋势。从国际比较看,俄罗斯人均拥有具备生产能力的土地1.39公顷,加拿大为2.50公顷,美国1.64公顷,巴西1.47公顷,澳大利亚25公顷。因此它们所面临的土地集约使用的压力并不大,但中国情况则不然,如果大量土地继续作为农业用地,那么解决农民增收问题就没有抓到根本,通俗地说,一亩地能种植畜鱼能提供的钱财,通常难以和进城务工等相提并论。
理由之二是,从土地利用效率的角度讲,不让农业土地非农化、防止土地工业化使用的行政调控方向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在中国并不单纯是农业用地紧张,而是全面的土地紧张;不在于农业用地效率很高,其他用地大量浪费,而在于农业用地效率最低,其它用地的效率要远远高之,中国真正要解决土地紧张的问题,唯一的办法是集约利用土地,使土地能产出的效益为最高。这就必然导致农业用地转向效率更高的非农用地,在此过程中,防止土地工业化和城市化使用的干预是逆市场调节和非效率的。
2、农民集体土地的不合理征占就是对农民利益的侵犯。
理由之一是,如果农民对集体土地拥有所有权,那么土地本身就是农民最大的财富。国土资源部的研究表明,中国农民拥有的土地价值至少在25万亿人民币,但迄今为止,农民对土地并不拥有完整的包括土地支配、土地收益和土地转让等的产权,这些本应属于农民活农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利一直被高度虚化,因此“匹夫无罪,怀璧其罪”。农民不能从法律途径得到对土地所有权的保全,就势必导致其它利益主体对土地的掠夺和侵占。
理由之二是,恰恰由于对集体土地征占规定的迷糊不清,使得东南沿海的地方政府以土地征用为手段,无偿占有了土地从农业用地或集体用地,转变为非农用地的级差地租,也使得本应该对土地拥有所有权,并从中受益的农民,被基本剥夺或完全剥夺了土地转让收益。以深圳保安,龙岗为例,宝安、龙岗两区18镇218条自然村有农民27万,这些农民被消灭 变为“城里人”之后,养老、社保、医疗、就业等均将享受城市居民待遇。但这并不足以补偿27万农民失去土地的损失。目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其土地面积仅占全市总面积的16%,已经没有储备土地,而两区并入后,无疑将使得深圳市以付出使27万人农转非的代价,获得了300平方公里的土地。即便以今后两区每亩地平均土地出让金10万元计算,这些被征占的土地也至少价值450亿,或者说,如果两区的土地的确是27万农民所有的,那么仅仅土地一项,农民的人均资产就应至少在20万元以上。
3、谁拥有土地所有权谁就能拥有土地使用非农化的主要收益。
理由之一是,谁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谁就拥有土地非农化的巨额级差地租,遗憾的是,至今土地所有权落实的残缺不全和遮遮掩掩,使得地方政府不仅有以公共利益需要征用土地的权力,事实上也还拥有以政府谋自身利益之需来强行征占土地的能力,近年来地方上所谓的“经营城市”热潮,实质就是一些官员经营土地,占有本应属于民农的级差地租的掠夺过程。
理由之二是,鉴于土地使用的非农化是中国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如果“谁拥有土地”的问题不解决,将使得农民面临仅有的也是最后的大宗财产――土地的被剥夺,和这次盘剥,较之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自由迁徙和自由就业限制等已有的盘剥更为残忍。这个掠夺过程将导致大量种地无土地、进城无工作、拆迁无家园、“非农”无保障、告状无门路等“五无农民”的悲剧群体的膨胀。
简要的结论是:1、我们承认土地使用的非农化是更集约和更具收益的趋势;2、“谁拥有土地”的问题悬而未决是目前对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占越演越烈的根源;3、对基本农田和农民集体土地的剥夺即“圈地”运动,将导致农民沦为赤贫群体的膨胀。
政策建议:1、保障农民对土地完整的所有权,推进乡村基层民主制度的建设。
当务之急是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代表。为此,一要核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二要将集体土地量化到每一个农民身上,体现农民个人的土地产权份额;三要明确农民承包地的所有权,核发农田产权证;明确农民宅基地和住宅的所有权,核发房屋产权证;四是集体用地的处置和收益分配应由乡村民主机构集体共议决定。
2、政府出于公益目的的用地,应对农民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
按照新修订的《宪法》,我国的征地制度包括征用和征收。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用或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征用是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强制性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适当的补偿。征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土地使用条件并退还原土地所有者。目前法律对“公共利益”本身界定不清,政府不以盈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服务、效益为社会共享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都算“公共利益”,如此规定为政府强征土地开了方便之门,建议应对“公共利益”进行清晰的、罗列式的许可规定,未列入许可的即模式视为禁止。
3、政府出于非公益目的的用地,应建立集体土地征购制度。
政府的非公益性项目用地不能启动国家征地权,而需要建立征购制度。所谓征购,就是土地征购主体受权,在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等价有偿的原则,以市场价格给农民补偿,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征购的主体应为城市政府,征购的范围主要是小城镇规划范围内的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征购的资金应该纳入到以集体名义设立的专门基金中,由国有银行或信托机构托管,由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中登载的全体产权人共议支配。如果非公益用地的要求是企业或个人提出的,那么这种用地就成为纯粹私人部门之间的土地流转,政府不宜介入并应保持司法公正。
(原政策研究报告提交人为钟伟、赵晓,参与讨论人为钟伟、赵晓,此缩略报告执笔人为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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