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铁公司成立于1975年,是政府全资拥有的法定公司,也是香港最大的公共运输机构。日前,香港地铁在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为特区政府的资本退出开创了先河。
此次上市值得关注之处,是政府直接售出了所拥有股份的
20%,可以称为“减持上市”;而迄今为止内地“国企”的上市办法都是招募新股,属于“扩股上市”。
1、两种上市途径的区别
扩股上市的特点:第一,老股东并未退出,通过增加新股东成员而改变了股权结构。第二,由于股份绝对增加,在新增资本发挥效益之前,摊薄了老股东的收益。第三,所募资本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属于公司,与原股东无关,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
减持上市的特点:第一,老股东部份地退出,通过股东以新顶旧,改变了股权结构。第二,股份总量不变,因而并不摊薄原有股东的每股收益。第三,所获资金的所有权属于退出的老股东,与公司无关,不可能借此扩大经营。
对于政府资本来说,采取何种上市方式,取决于政府的战略目标。如果着眼于实际扩大政府配置资源的能力,当然选择扩股上市;如果政府还有更压手的事项急需资金,或者有意更多地让市场去配置资源,那就需要选择减持上市。
2、扩股上市是急进,减持上市是缓退
“国企”上市的第一道工序必然是剥离,使优良资产和精干人员集中在上市部分,过多的债务和冗员集中在剥离部分。以扩股的方式上市,所获资金只能用于上市公司,剥离部分无所借力,反而陷入更困难的境地。反之,以减持的方式上市,所获资金不仅可用于改善剥离部分的经营条件,若有余力还可改善其他“国企”的经营条件,使政府资本绝对地减少显性和隐性两大负债。
如果有健全的资本市场和可以预知的融资条件,企业的正常行为是先制定发展战略再去融资、上市。但是在额度分配、行政审批这两大未知因素的共同影响之下,多数企业在上市之前并没有一个严肃认真的规划,一般都是在上市圈钱之后才急于去“找项目”。可以观察到的大量情况表明,“多元化经营”是公司上市后的一项重要甚至主要选择;但是对于政府资本而言,“多元化经营”只不过是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的代名词,是某行业政府资本(加上政府资本控制下的股民资本)向其他行业的挺进,而那些行业的政府资本并未退出,也在苦苦挣扎。由此可知,扩股上市很大程度上在为政府资本的重复建设补充弹药。反之,减持上市不会产生这一弊端,因为它并不扩大公司的投资能力。
综合以上“剥离”与“上市”这两部分资本的态势,可以认为,扩股上市是政府资本的急进,它不但没有解决政府资本的老问题,反而以更大的规模迭加、复制这些问题。减持上市则是政府资本的缓退,它不会产生新的问题,而是实质性地推进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改组,实质性地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财务基础。先扩股,再减持,固然也是政府资本退出的一个思路,但是对于正在排队而尚未上市的“国企”来说,与其曲线减持,何如直接减持。
之所以说减持上市属于“缓退”,是因为还有更便捷的退出方式,那就是不通过挂牌上市、而是通过场外交易直接售出股权。地方政府操作的小企业改制多采用这一办法。对于大型“国企”来说,一般心态是欢迎“资本”加盟而畏惧“治理”介入,欢迎散户、基金等财务投资者加盟而畏惧跨国公司这样的战略投资者介入,因而也就欢迎挂牌交易而畏惧谈判售股。这是完全可以谅解的。
3、减持上市的制度障碍
对于扩股上市的公司,受国有股、法人股不得在二级市场流通的限制,要实现减持,先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减持上市是一级市场的操作,没有法律的约束,可以立即推行。但是另一方面,减持是实实在在的资本退出,在实际操作中不能不受制于“国资”“国企”的三大病根,即产权不清、政资不分、所有者缺位。
产权不清,是说地方政府投资形成的企业,按照有关法规都变成了国务院所有。扩股上市时所得资金归企业支配,产权问题并不突出;减持上市时所得资金归政府支配,是哪一级政府?地方政府在以非挂牌方式出售股权时可以支配售股所得,如果以减持上市的方式出售股权,售股所得忽然变为中央政府支配,这样的所有权关系未免过于混乱了。要使“国资”“国企”产权清晰,只有按国际通例构建政府分级所有的产权框架,别无它途。
政资不分,是说政府的行政管理与资本管理混在一起,使得所有者的职权分散到各个行政部门而无法统一行使。如果减持上市仅仅是资金进出的问题,又如果减持所得仅仅用于建立统一的社保基金,那么由财政部门来筹划减持,建立单独的账户来处理减持财务,均无不可。但是,减持是国有经济战略改组中的重要环节,减持所得应该根据需要用于缓解两大负债,这不是单单财政部门就能包揽的问题,必须要有所有者代表机构的统筹安排。
所有者缺位,是政资不分的必然结果。扩股上市时,只要有政府授权,企业的经理层人员必然积极策划操作,不在乎所有者是否虚置,其激励机制在于可望圈来更多的资金供企业支配。若要推行减持上市,企业在没有资金进账的前提下,仅仅为更换一些老板而去操持,经理们未必会有积极性。在必须由出资人代表机构履行职责的时候,我们又碰到了老问题:所有者知向谁边?
由于体制原因而产生的这三方面问题,不仅在减持上市时构成障碍,而且在扩股上市的公司实施减持时也同样构成障碍。既为病根,自当早日去除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