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GP到6666 随时随地查行情
近十亿元的保险资金托管费,成为商业银行的又一个新的利润点,一轮保险资金托管战悄然上演。
9月9日,“全国保险资金运用工作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建言“要建立保险资金托管机制,逐步在保险资金运用中推行托管制度,目前应当在风险比较集中的几个投资领域尽快实现 资金托管”。保监会酝酿数月的托管制,第一次掀开了面纱。
10亿元的托管费
“保监会倡导的保险资金托管机制,本质上和基金的托管是一回事。”一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作中心的人士说道,“就是把对资金的管理职能和保管职能分开。”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位熟悉托管的人士称,以基金为例,选择托管制后,基金公司只有投资的决策权,决策指令发给银行后,由银行去执行,基金公司不能直接去调用资金,这样,类似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情况就不可能发生,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马国旗说,参照基金的托管模式,保险资金托管的大致流程为:实行托管后,保险公司把决策指令下达给托管银行,然后经过银行清算,完成交易。
推出保险资金托管制度,保监会早有伏笔。
曾参与托管机制讨论的人士称,今年七八月份的时候,保监会曾经就托管制咨询过保险公司的意见。
而首先拉开资金托管制序幕的,是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作。
8月9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其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其境外运用的全部资产。”
上述大型保险公司资金运作中心的人士透露,目前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人保资产管理”)已经实施了资金托管制,中国人保也成为国内第一家实现资金托管的保险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也正在积极选择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具体细节难以知晓。
在保险资金托管制中,托管费备受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关注。
对此,上述人士说,“人保的托管费率是0.1%左右,和基金相比,这个费率并不高(基金一般为0.25%),不过,各家可能不一样,这都需要保险公司和银行具体谈,按照一家大型保险公司运作的资金量,一年的托管费用应该高达几千万。”
马国旗估计,保险公司的托管费应该在0.1%-0.2%之间。根据保监会提供的数据,截至7月,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规模接近10000亿元,按照0.1%费率,托管费用的总额可能高达10亿元。
然而不少保险公司对此兴趣有限,特别是没有设立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
“对于运作自有资金而言,再增加一笔托管费有些冤枉。”一位中型保险公司资金运作部门的负责人称。
另外一种质疑的声音是,既然采用托管制,则需要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
而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只有设立了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公司才满足这种条件:保险公司为委托人,保险公司发起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为受托人。
对此,保监会也留有余地。保监会只是建议,没有定出推行的时间表,也没有强制保险公司实施。
不过可以想象的是,银行间的竞争非常激烈。因为银行一旦获得托管资格,意味着将获得大笔的托管费收入。另一方面付出的成本很小,“就是原来的系统,不过增加一个用量而已”。
狙击“非正常”理财
保监会倡导托管制的一个背景是,多家保险委托理财事件“走光”,国内寿险和财险的老大先后出现问题。
9月8日,中国人寿(2628.HK)中报披露,该公司有一笔账面价值4.46亿元的国债托管在某证券公司,目前存在一定的风险。
不过,中国人寿澄清,“该笔国债属纯托管,不具有委托理财性质。”此外,中国人寿在中报中说,已依据财务要求,按照账面金额约20%的比例提取了减值准备,共计8000万元。
9月10日,中国财险(2328.HK)发布公告称,它在某证券公司的账户内存有总面值3.565亿元的国债和5685万元的现金,并且一直无法收回,公司将采取必要措施来回收这些资产,其中包括使用法律手段。
对此,人保资产管理的一人士说,人保的这笔钱是遗留问题,和现在的人保资产管理没有任何的关系。
而中国人寿的4.46亿元国债托管似乎也发生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前。根据中国人寿的公告,今年6月28日,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挂牌前,中国人寿发函要求闽发证券将其托管的国债转托管至资产管理公司,但是被闽发证券告知,“由于经营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暂不能进行转托管。
而更为严重的是东方人寿,因为大股东挪用资本金用于委托理财,严重影响偿付能力,东方人寿甚至被保监会勒令暂停经营。根据天山股份(000877)的公告,东方人寿“因受其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其在中富证券、德恒证券、恒信证券进行的理财业务面临重大风险”,因此“对其长期投资按投资金额的50%计提减值准备2500万元”。
“保险公司委托理财不是什么秘密。”一位中型寿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对此并不奇怪。
业内认为,保险公司通过委托理财购买债券并没有问题,没有违反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的限制。
问题在于,保险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究竟干什么去了。
这位负责人不愿意直接回答,而是提及前几年债券市场繁荣时期,有人通过国债回购反复放大,运用高倍率杠杆从事股票与债券交易,其中风险不言而喻。
面对先后踩响的地雷,保监会显然对保险公司“自己管自己”的机制不能完全放心。因此,能够引入中间机构对保险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的托管制也被寄予厚望。
根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的境内托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发现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境外受托人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上述负责人认为,托管制能否真正防范保险公司资金运作风险仍然需要时间考验,“托管制仅仅是一种形式,托管制能否真正防范风险,关键还是要看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在内部建立起现代投资管理体系,特别是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风险监管也需要考虑成本和效益,对于大型保险公司,只要按照保监会风险控制指引要求,在投资职能、流程、组织结构方面形成网状内控制约机制,就可以有效控制各种操作风险,不一定非要托管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