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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到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却莫名其妙地被要求签订了一份寿险合同,而且受益人是银行,保单也抵押给银行。昨天,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庭审中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认为办理公积金贷款强制被签寿险合同的依据,是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联合下发的一个《通知》,而原告律师当庭指出这个《通知》与《保险法》相矛盾,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强行要求贷款者为银行投保寿险的依据。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做公积金贷款被要求签寿险合同的做法,不知什么原因已经停止。
庭审中,原告杨先生说,他于2001年12月到某银行北京分行一分理处办理公积金贷款,当时他被要求签了一堆文件,由于时间紧张没有留出看合同的时间,当时只是签字之后交费,然后把相关文件交给银行,银行让他回去等着拿贷款合同。签字现场并没有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给他介绍保险条款内容,也没有人给他保单,目前他手里只有一张交纳保险费的收据。
原告代理人说,保险合同较之其他合同,应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而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由于保险的专业性很强,一般当事人并不知道签订这份保险合同意味着什么,不知道合同存续期限。保险人不给保险合同的行为无疑剥夺了投保人应该拥有的知情权。另外,我国《保险法》和司法解释都规定,寿险不能作为抵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两家银行的《通知》,从法律效力上根本无法与《保险法》相对抗,所以保险公司以《通知》为依据,强行让贷款者购买寿险并作为银行抵押缺乏法律依据。
昨天,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关于办理公积金贷款要购买寿险在贷款合同的条款中有明确规定,所以说当时贷款人签署了合同就等于认同了双方约定。
被告手里的证据表明,投保现场贷款人填写了保单和健康声明,原告称对保险合同存在“重大误解”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当时并没有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就仓促签字,责任应该在原告。另外,原告是2001年签订的保险合同,目前已经失去了撤销权。
昨天记者还了解到,在2001年左右的一两年时间里,像杨先生这样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签了寿险合同的北京有几万人。就在昨天,第三起同样的贷款合同纠纷案,又被西城法院受理。杨先生一案最后的判决结果,可以说将具有很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