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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学会了如何快速突围,中国公司也有绕也绕不开的难题,那就是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太少
□记者 罗率
与“伟哥”专利案的沸沸扬扬不同,葛兰素史克专利案迅速收场,过程平静得让人觉得有些吃惊:8月18日,葛兰素史克公司甚至没有参加专利复审委的听证会,只是向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书面申请,放弃了罗格列酮组合物的专利。随后,三家国内药企——太极集团、上海三维制药和浙江万马公司撤销了对该专利“无效宣告”的诉讼申请。
尽管外界对此的评价各执一词,葛兰素史克公司的声明却极其简单,指出放弃的仅仅是罗格列酮的组合物专利,罗格列酮的化合物专利和制备方法专利仍然有效。
该公司公共事务部的肖伟群经理告诉《商务周刊》,由于考虑到剂量对药品的特殊作用,葛兰素史克于2003年7月对含2-8克罗格列酮或其可药用盐的组合物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授权,“但并不排除当时在申请这一专利之前,相关的信息有可能已经披露在一些公开刊物上了。”肖伟群说,“当时我们在申请这一专利的时候,并没有查到一些已经披露的信息”,因此在综合评价了目前的各种情况之后,葛兰素史克决定放弃罗格列酮的组合物专利,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这在某种程度上吻合了代理本案的原告律师徐国文的说法,徐认为,葛兰素史克决定放弃是必然的,因为该专利从根本上缺乏“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跟中国的《专利法》不符。“我们事先准备的非常充分,对于胜诉很有把握。”徐国文说。
另一位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由于葛兰素史克公司在2003年7月获得的含2-8克的罗格列酮组合物的专利,将专利保护范围延伸到了罗格列酮的其他药用盐,这就使得中国公司不能生产所有罗格列酮的酸盐,而一些中国制药公司从1993年起就开始生产罗格列酮的其他酸盐,一旦停产,相关的损失将达到近1亿元人民币。他认为,这种将专利保护扩大到所有罗格列酮药用盐的做法,并不符合国际专利申请惯例。
集佳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戴福堂律师认为,通常企业做出像葛兰素史克这样主动放弃专利的决定,可能出于多方面的考虑,“一旦败诉,企业的社会声誉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甚至影响到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
起诉葛兰素史克的三家中国药业公司的顺利突围,似乎给了所有受外国“专利垄断”之苦的中国企业一个范例,那就是无处不在的跨国公司专利大网是有可能撕开的,只要了解了游戏规则,掌握了足够的证据和信息,看似不可侵犯的专利知识产权也有漏洞和不合理之处。
“任何一种专利在申请的时候都不可能是完全没有漏洞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曹津燕说,“审查员不可能把所有存在的相关专利资料都找全看齐。”因此,如果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说明其以申请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就可以提起诉讼。
曹津燕指出,最近的两个药品专利案从诉讼程序上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之所以如此引人注意,主要是其中牵涉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以罗格列酮所涉及的糖尿病药品市场为例,2003年相关药品的销售额达到了14.6亿元人民币,比2002年增长了9.3%,而且这一市场还仍然具有巨大的潜力。
商务部中国专利保护课题组今年6月在《2004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中披露的数据显示,进入1990年代以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平均每年增长30%左右,在一些新兴的领域,如通信、计算机、医药、家电,增长速度更为迅速。许多中国公司在面对跨国公司专利大网的时候显得无能为力,然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律师王景林认为,中国公司突围跨国公司专利包抄的可能性在50%以上。
“企业应该更积极主动一些。”王景林说,“一开始中国企业肯定是引进、消化、吸收别人的技术,然后跟跑,再到主动领跑,所以首先要学会专利的游戏规则是什么。”
然而,即便是熟悉了游戏规则,学会了如何快速有效的突围,中国公司却有绕也绕不开的难题,那就是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太少。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的数据显示,自《专利法》实施以来,该中心受理了几十万件发明专利的申请,但在国内专利申请中,属于企业申请的仅占17%,而在国外,企业申请则高达93%。在一些重要领域,70%-80%的专利技术都属于国外。无疑,在争夺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国内企业的相关概念是相当淡漠的,学会突围,仅仅只是刚刚开始的一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