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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消协陆续点评了商品房、电信、邮政、物业服务、汽车、旅游等各行业的数十条霸王条款以来,“被点评对象往往不动声色、不予理会,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依然故我”。
针对这一现象,中消协副秘书长董京生近日回应道:“这不是消协的尴尬,而是整个社会的尴尬。”《中国青年报》9月22日的一篇报道指出:长期以来,没有被赋予行政职权和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认为是消协的两大“软肋”。董京生认为,这两大问题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解决。消协的性质属社会团体,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行政机构,行使强制性权力。而法律制度要做出调整是一件相当复杂的事,这也决定了消协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拥有诉讼主体资格。
我无意对中消协抑或“整个社会”遭遇的“尴尬”置喙。我想说的是,从董京生先生的话中我们明显地感受到了他的这种明确期待:一是希望赋予中消协一定的行政权力,使其具备对霸王条款的强制约束力;二是希望法律制度做出调整,赋予消协诉讼主体资格——尽管“这两大问题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解决”。应该说,这样的期许也得到部分舆论的支持,具有一定的民意基础。
然而,这样的思路却是万万行不通的,不管是在“短时间内”,还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各级消协组织在法律上只是普通的社会团体,不是官方机构,天生不具备,也不应该拥有行政权力。这是常识,不必赘言。但从社会管理的层面上说,消协又应该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呢?我以为,它应该属于履行消费者自我服务职能的“社会中间组织”这个范畴。
中间组织的作用不容低估。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承担了从经济增长到社会发展的所有重任,社会显现出来的是政府直接面对并控制所有社会成员的简单结构。从某种意义上说,体制改革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就是改革政府管理社会的方式,建立“有限政府”;同时充分发挥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格局。
而要真正形成“小政府、大社会”格局,就必须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处于政府和公众之间、政府和企业之间、企业和市场之间的社会中间组织,使其切实承担起大量琐碎的经济和社会管理事务;而政府则通过这些中间组织的活动,变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具体、直接参与为宏观、间接调控,从而有效地摆脱各种具体事务的纠缠,更好地履行其宏观管理与服务的职责。
显而易见,如果消协真的拥有了某种特定的行政权力,成为了“二政府”,那么其中间组织的性质就将消弭殆尽。这样的后果对消费者而言并不容乐观,因为中间组织是政府同公众沟通的有效渠道,是政府、商家和公众利益冲突的缓冲平台,是维护正常市场关系特别是社会信用道德的纽带,是发挥民间整合力量的有效载体——消协回归为“二政府”或政府的附庸,其后果可想而知。
具体到霸王条款的消除,这应该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因为它毕竟是行政垄断所带来的历史遗留问题。事实上,对于那类垄断企业,也唯有政府具有迫使其改变不公正做法的能力,因为政府仍然是这些企业的主管者。而各级消协需要做的是,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在掌握到足够信息的基础上,“把点评与抽查进行到底”;同时督促政府理顺市场秩序,铲除不公正交易的滋生土壤,给霸王条款来个釜底抽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