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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9月23日上午10时在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海兴大厦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计28人,持有和代表股权数231,820,6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3736%(其中境内上市 B股股东4人,代表股权数4,299,364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懋兴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大会审议,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出让上海新锦江商厦有限公司50%股权的议案
同意231,769,756股(其中 B股4,248,464股),反对50,935股(其中 B股50,900股),弃权0股(其中 B股0股)。同意率为99.9781%。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同意231,769,756股(其中 B股4,248,464股),反对50,935股(其中 B股50,900股),弃权0股(其中 B股0股)。同意率为99.9781%。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王勇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王勇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锦江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