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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4年9月21日,深大通A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裁决书。就《合资经营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合同》争议案作出裁决。
深大通A认为仲裁结果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依据不足,深大通A将向有关法
院提出不予执行该裁定的申请。
深大通A已对合营企业深圳大通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按全额计提了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因此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影响深大通A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
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21日向深大通A送达中国农业银行深
圳罗湖支行民事起诉状。
本案原告为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罗湖支行,本案被告为深大通A(被告一)与
遵化新利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
农行罗湖支行向深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原告与
被告一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的《保证合同》;(2)、判决
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以及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复利、逾
期息;(3)、判决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决
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原告支付的差旅费。
深大通A认为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其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