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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李艳 实习生陈晓萍 通讯员庄淑莹)就近期市民热议的“单位发月饼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事,广州市地税局昨日表示,部分市民对税法规定有误解,单位发月饼不属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工资收入计征所得税。
广州一些媒体日前就一些单位向员工发放月饼等实物时,也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作报道,引起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市民提出,《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了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其中第四款规定:作为“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的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单位发月饼应属于免税范围。
广州市地税部门表示,这显然是没有完全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税法对于福利费的解释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具体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单位发月饼显然并不属于此类情形。
地税部门称,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每人都有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所得税,单位发月饼应属于此类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