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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银行未尽责审查身份证●银行:储户没保管好存折和密码
新快报讯(记者 尹来 实习生 邓灵)李女士被公安部门限制人身自由,其弟弟和弟媳妇竟擅自将她的42万多元存款取走。事后,李女士以银行“审查不严”为由,将某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存款。经法院审理,李女士一审败诉。目前该案正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
5天内被取走42万余元
2001年2月,李女士在某银行广州分行江南支行开办了通存通兑的储蓄账户,并同时开办了银行卡。2002年8月29日,李女士因故被番禺区警方限制人身自由,身份证和银行卡也被扣押。
第二天,她的弟弟在没有征得她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她放在公司里的银行存折拿走,并凭密码提取了3万多元。随后的4天里,她的弟媳又先后4次凭密码提走了39万余元。而且,有两次每次提取15万元。银行方面表示,曾核实李女士弟媳的身份证并记录了身份证号码。
取款不需存款人身份证?“存款人的身份证都没查看,银行就把我的存款发放给别人!”李女士在诉状中提出,当时,她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弟弟、弟媳才有机会窃取了存折。在此之前,她曾委托弟弟提取过这个账户上的存款,所以弟弟知道存折密码。以往提取存款都以她的身份证作委托证明。但这次弟弟提取大额存款,银行却没有核实身份证,以致其42万多元存款被冒领。银行应负“审查不严”的责任。
银行认为责任在储户
银行则认为,李女士的存款被冒领,究其原因是她没有保管好存折和密码,造成密码泄露。而根据我国法律对现金支付的规定,银行只需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而不需审核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是否一致。在李女士弟弟、弟媳的取款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已经核实了取款人的身份证,所以不应负任何责任。
而李女士则表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储户从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现金支取,柜台经办人员应请取款人出示取款人和存款人的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方可支付。
法院认为银行已尽义务
海珠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支付管理的通知》相应条款,用户取款时,只需要核实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即可,而银行已经尽了核实取款人身份证的义务。李女士没有保管好自己的存折和密码,是导致存款被冒领的主要原因,应自行承担责任。
对于李女士提出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现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法院认为,该“办法”不能对抗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银行的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率考虑,银行对身份证的审核,应为“一般”的形式审核,仅作为密码制度的辅助。为此,判李女士败诉。